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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被一个萝卜章骗了1600万的事,一夜之间被传得全网皆知,没想到腾讯这个在国内叱咤风云多年的大公司,也会被几个不知道哪里来的骗子骗得团团转。让人一时间不知道是骗子太高明,还是腾讯太老实。
但冷静下来,各个公司的老板、法务、业务负责人们突然心理又涌上一丝不安,这合同上盖假公章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连腾讯都会被骗,我那一抽屉的合同里,该不会也有假章合同吧?
一、伪造公司印章类案件概况
萝卜章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最初萝卜章是指用自己用萝卜刻的印章,现在往往用于代指私刻公章或伪造的公章。在企业运营的实务中,经常出现两个公司签订了合同,当一方履约完毕之后,让另一方履约时才发现,最初签订的合同上的公章可能是假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伪造公章一般被认定为属于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笔者以“合同诈骗”+“假冒公章”为关键词,对我国的裁判文书进行简单的检索,共搜索到908件案件。整体上来说,自2013年起,此类案件呈现每年逐渐增多的趋势。
犯罪金额为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占23.73%,其次是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占22.03%。可见,此类案件的特征之一就是涉案金额较高。一旦出险,对于合同相对人来说将可能会产生比较大的损失。
伪造公章除了会构成合同诈骗罪外,如果诈骗的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也可能会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此外,由于一般情况下合同诈骗罪只能是被诈骗的相对方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是被伪造公司印章的一方如需维护自身权益,则需要以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进行报案,也就是这次老干妈向贵阳警方报案的主要依据。
二、伪造公章构成合同诈骗罪情形
伪造公司印章进行合同诈骗在实务中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实施诈骗的人员与被伪造印章的公司有诸如投资、雇佣等实质关系,利用自己身份的便利进行诈骗;二是单纯的使用伪造的印章进行诈骗的情形。
公司的在职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等,在执行公司任务的过程中,使用了伪造公章为自己谋利,或编造了业务内容并使用假章的情形。这种情形,在实务中发生的情况较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在某医药公司业务员丁某涉合同诈骗案中((2016)浙0103刑初205号),作为公司业务员的丁某、傅某,于2013年7月,利用职务的便利,以浙江某医药公司与永州某生物公司重新签订该1.0吨青蒿素购销合同为由,骗取永州某生物公司宣告与杭州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原购销合同无效,后丁某伪造浙江某医药公司公章及负责人董某的签名,冒用浙江某医药公司名义与永州某生物公司签订该1.0吨青蒿素购销合同,致使永州某生物公司实际损失货款255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丁某和傅某就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20万元。
但在该案中,其实除了前述丁某伪造签章这一情节,丁某通过虚构事实签订的另一份合同,就被法院认定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成立。(该案还有其他情节,本文仅摘要涉及伪造公章构成合同诈骗的情形)
而与被伪造公章的单位没有任何关系的个体,伪造公章签订虚假合同以获取不当得利的情形,则当然的构成刑事犯罪,具体罪名则视具体情节确定。这类案件在实务中也并不少见,如唐山市的高某合同诈骗罪一案中((2012)丰刑初字第120号),高某就通过谎称自己是唐山市六九水泥厂分厂厂长高利军,并私刻唐山六九水泥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伪造欠条的形式,骗取货款总额约23万元的铬球后,低价贩卖获利。最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三、“私刻”公章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除了前述涉及诈骗的情形外,实务中还经常出现另一种情况:公司可能不止拥有一枚印章,但是当出现纠纷之后,而公司否认系争印章的合法性;或者,尽管签订合同时所用的印章非公司备案公章,但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合同上的印章为真实的公司印章。
在陕西某天建设公司与罗某,陕西汇某建筑劳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2019)陕06民终1163号),罗某在挂有某天建设公司标志牌的办公室内以建设公司名义与汇某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并在该合同上加盖建设公司公章。劳务公司向罗某支付1500000元保证金后,罗某给劳务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亦加盖有建设公司财务专用章。虽然建设公司否认上述印章的真实性,但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收款收据所使用的印章均显示为“陕西某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至少能够说明罗某是以某天建设公司名义进行的缔约行为,而劳务公司没有能力对印章的真实性予以辨别,其有理由相信罗某具有代理权,对此不能苛责汇某劳务公司。故判决认定,罗某与汇某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的行为构成表间代理。
最高法院认为:公司印章不止一枚,难以有效识别印章是否为公安局备案登记的印章。如果公司对外用章不具有唯一性,不得主张使用公司“伪造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公司存在多枚印章时,如何认定使用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等文书的效力的案例,裁判观点统一,均认为:如果公司对外用章不具有唯一性,不得主张使用公司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
四、公司员工构成合同诈骗罪时,合同的效力问题
实务中很多人往往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公司员工构成合同诈骗,那这个盖了假公章的合同到底是什么效力的,是不是当然无效了?这个问题,本文前述的某医药公司丁某的案件中,涉案的其中一个合同就被认定为了表见代理,应当继续履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书]“中的裁判意见也展现了这一立场,即行为人以所在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其所在单位也应对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发现合同签章可能有问题时的救济渠道
回归引言,腾讯和老干妈的案件闹得沸沸扬扬,对于企业相关人员来说,吃瓜过后更多的可能是隐隐担心自己是否会遇到同样的事情,或者已经遇到了类似的情况担忧不知道如何处理。对此,律师建议,如果怀疑或者担心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应当第一时间与对方公司进行核对,对于有疑问的合同在出现纠纷之前进行追认。
当确认可能遭遇合同诈骗时,第一时间报警或委托律师,寻求帮助。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同时提起民事诉讼,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涉及经济犯罪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也就是说,如果能够举证虚假公章的主体单位对于被伪造公章、合同一事具有明显过错,即便确实是遭遇了合同诈骗,也可以向被伪造公章的主体追究责任,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特别说明:文中引用数据为笔者初步检索结果,未经过数据筛查,主要用于佐证笔者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