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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个地区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牵动人心。现在全国上下众志成城,集中力量抗击疫情。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所需的各类医疗器械如口罩、防护服、呼吸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等等一时供应紧张。为了保障抗击肺炎疫情医疗物资供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启动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紧急审批核准多项医疗器械注册生产。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3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应急审批7个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1];截至2020年2月5日16点,有关省级药监局已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批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72个[2]。医疗器械的各项创新监管制度正在为抗击肺炎疫情作出自己的贡献。
一、医疗器械应急审批
在此次抗击肺炎疫情中发挥独特和重大作用的就是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
一旦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医疗器械的供应是极其重要的。对于那些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但还未正式上市的医疗器械,有必要提供应急审批程序这样的快速审批通道,以实现最短时限内注册并上市。
2009年8月28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了《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国食药监械〔2009〕565号)。其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当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药监部门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医疗器械实施应急审批。
1.应急审批的适用范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且在我国境内尚无同类产品上市,或虽在我国境内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但产品供应不能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的医疗器械的审批。
从国家药监局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现在已经完成的医疗器械应急审批主要集中在我国已有上市的医疗器械产品(如口罩、防护服等)但产品供应无法满足目前抗击疫情的需要;而获批的7个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则更可能属于在我国境内尚无同类产品上市但确实是新型肺炎诊断所紧急必需的产品。
2.应急审批基本流程
3.应急审批后续监管
根据已获批产品的注册信息显示[4],区别于普通的医疗器械注册5年有效期的标准,部分应急审批医疗器械的注册有效期为1年。同时,药监部门对前述获批医疗器械要求注册人应当在延续注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所有注册申报资料。由此可见,国家药监局对获应急审批的医疗器械仍然按照普通医疗器械注册标准进行监管,并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产品延续注册时补充相关资料。
我们相信,经过此次肺炎疫情的实战考验,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将总结经验和不足,查漏补缺,进一步提升应急审批程序效率和完善整个应急审批制度。
二、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
1.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审查的发展梳理
2014年3月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实施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
2014年10月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实施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对创新医疗器械实行特别审批,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同时,《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授权药监部门制订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
2015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进一步鼓励医疗器械研发创新。
2017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这是继2015年8月《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之后,又一个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为我国药品医疗器械科技创新提供了更大支撑。
2018年12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同时废止。
2.特别审查的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适用特别审查程序:
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2.特别审查基本流程
创新医疗器械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上市大体需要经过两个步骤:
第一步:境内或境外申请人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本程序中创新医疗器械的定义;
第二步:申请人可继续通过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通道提出产品注册申请。从省级到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从质量体系核查、注册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将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批”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
对于上述第一步流程,可以参考以下流程图:
三、医疗器械优先审批
2015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鼓励医疗器械研发创新,将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具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列入特殊审评审批范围,予以优先办理。
2017年1月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施行了《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
1.优先审批的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可申请实施优先审批: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
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诊断或者治疗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
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
(二)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
(三)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需由国家药监局广泛听取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
2.优先审批基本流程
列入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可以享受以下优先待遇(不限于):
器审中心按照接收时间单独排序,优先进行技术审评。
省级药监部门优先安排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器审中心在技术审评报告中注明为优先审批项目,国家药监局优先进行行政审批。
3.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与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的异同
两者在适用的医疗器械范围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关注的是具有创新性的医疗器械,强调技术独创和领先;而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则侧重于具有临床优势的或是临床急需的医疗器械。
除此之外,我们可以通过下表来概括两者之间的异同:
四、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制度
2019年12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93号),旨在解决严重危及生命疾病的临床治疗需求,同时加快相关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该指导原则也是继国家药监局发布前述三种创新审评制度之后又一重要的制度创新。
1.附条件上市批准的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
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医疗器械,在符合以下要求后可获得附条件批准上市:
充分考虑医疗器械上市后预期收集的数据与上市前已收集的数据之间的平衡性,并综合评估产品的风险受益
上市前已收集的数据应当能够证明医疗器械已显示疗效并能合理预测或者判断其临床价值
(二)基本要求:
申报产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的受益风险比大于剩余风险
在申报产品注册申请过程中及附条件批准上市后,申请人、注册人应当按照既定临床试验方案继续开展临床试验和完成其他研究工作及要求
申报产品注册申请资料应当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其他要求
2. 附条件上市批准指导原则的特点
(一)强调申请人、注册人和技术审评机构的沟通交流
申请人、注册人针对重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性问题、临床试验方案、注册证中附条件的完成情况等事项与技术审评机构提交沟通交流。
(二)对于临床前研究和上市前临床研究程度有具体要求
临床试验前研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合理验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定。
上市前临床试验要求:临床试验方案和统计分析方法应当科学合理;申请人可以将显示疗效并合理评估临床价值的替代指标纳入到研究设计中;临床试验替代指标的确定需要综合科学证据进行判断;临床试验数据应当证明产品已显示疗效并能合理评估临床价值;申请人可以就附带条件与审评机构进行沟通;申请人应当充分评估临床实验数据显示的产品风险。
(三)所附带的条件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有效期之前完成
(四)注册人应当加强对附条批准上市医疗器械的后续监测
3.批准上市所附条件可包含以下方面
继续完成上市前临床试验;
新的上市后临床研究;
上市后产品的临床使用信息;
其他要求,包括产品上市后规定时限内应当继续完成的其他工作和要求,如使用该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范围、使用者的能力要求、使用前应当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相关研究的时限等。
虽然《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指导原则》目前只是针对医疗器械附条件审批程序的原则性文件,我们相信国家药监局会加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的脚步,并在不久的将来出台相应配套文件对现有原则进行阐明,以使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程序能够落地实施。
五、总结
上述四项制度的设计目的和内容不尽相同,相互之间属于并行关系:
应急审批程序是为保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快速完成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相关工作。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是针对具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国际领先、国内首创、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等情形的医疗器械,采取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加强沟通、优先办理的原则予以支持。
优先审批制度是为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革新,推动医疗器械产业蓬勃发展,采取体系核查优先、审评审批优先的形式,与审评机构进行专项交流。
附条件批准上市制度是为了解决严重危及生命疾病的临床治疗需求,加快相关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速度而设计的制度。
由此可见,医疗器械申请人、注册人可以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申报、审评审批程序。
[1] http://www.nmpa.gov.cn/WS04/CL2056/374398.html
[2] 截至2020年2月5日16点,有关省级药监局已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批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72个,包括医用防护口罩2个,医用外科口罩14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7个,医用一次性防护服9个,一次性使用手术衣10个、可重复使用手术衣2个,以及一次性使用医用帽2个,一次性使用手术帽、医用隔离病床、隔离舱、一次性使用手术巾包、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单、一次性医用检查手套、一次性医用外科手套、无创呼吸机、鼻塞导管、加热呼吸管路、红外体温计、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数字化移动式X射线机、一次性使用介入手术包、一次性使用气管插管包、一次性使用吸痰包各1个。根据国家局外网数据,截至目前,全国共有批准注册证:医用防护口罩65个,医用外科口罩164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等334个,医用一次性防护服50个。http://www.nmpa.gov.cn/WS04/CL2056/374573.html
[3]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http://qy1.sfda.gov.cn/datasearchcnda/face3/base.jsp?tableId=26&tableName=TABLE26&title=%B9%FA%B2%FA%D2%BD%C1%C6%C6%F7%D0%B5%B2%FA%C6%B7%A3%A8%D7%A2%B2%E1%A3%A9&bcId=152904417281669781044048234789
[5]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9条。但根据2019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申请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成为医疗器械注册人。申请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样品,注册人可以将已获证产品委托给具备生产能力的一家或者多家企业生产产品。
[6] https://www.cmde.org.cn/CL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