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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在2020年1月26日发布通知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政策延迟复工。各地政策和突发的疫情对企业劳动用工经营影响很大,涉及诸多企业劳动用工合规问题。
因各地政策有所不同,本文主要对上海、北京和苏州地区常见劳动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尽绵薄之力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一、春节假期延长期间:2020年1月31日-2月2日
1、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员工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也需正常支付工资。
2、若安排员工工作,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应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春节假期延长期间是否可以抵扣员工年休假?
不可以。因为2020年2月2日本身就是休息日,而2020年1月31日和2月1日属于国务院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临时设立的特殊假期。
如果员工已经申请了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将春节假期延长期间从员工申请的年休假中扣除。
二、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2月9日
4、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员工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也需正常支付工资。
5、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如何支付工资?
除了疫情防控和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对于普通企业,多地出台政策(如上海、江苏)禁止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
上海:视为休息日加班,由用人单位给予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苏州:未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但建议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员工休息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单位规章制度等确定)加班的,按休息日加班规定执行:即支付不少于200%的加班工资或在六个月内给予同等时间补休。
北京: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未规定需支付加班工资。对于期间涉及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休息日加班规定执行。
6、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可以抵扣员工年休假?
(1) 2020年2月8日-2月9日,本身属于正常双休日性质,故不可以抵扣员工年休假。
(2) 对于2020年2月3日-2月7日:
上海:2020年1月28日下午,上海市政府举行介绍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会,市人社局副局长费予清表示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故不能抵扣员工年休假。
苏州:根据苏州市人社局的口径,用人单位不能将2020年2月3日-2月7日抵扣员工年休假。
北京:与上海、江苏等地区不同,北京对2020年2月3日-2月7日的准确表述为“灵活用工期间”。对于是否可以抵扣年休假,目前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灵活用工期间”文意解释,笔者倾向于用人单位无权就此期间抵扣员工年休假。
三、迟延复工期限届满后(2020年2月9日24时之后)
7、若员工确诊患病需隔离治疗,工资如何支付?
上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患病员工的隔离治疗期,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若员工结束治疗回家休养的,上海暂无明确规定,笔者倾向于员工提供病假证明的,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苏州:根据苏州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第2条规定,苏州的操作与上海相同。
北京:2020年1月23日出台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员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但2020年1月31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又规定,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当适用新规定。
8、若员工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对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员工工资报酬。
9、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员工无法复工的,工资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员工工资报酬。
10、不存在上述第7、8、9条情形,因疫情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抵扣年休假?
上海:对此无明文规定。建议可参照苏州的做法,与员工协商一致,优先安排带薪年休假。
苏州: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
北京: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年休假(无苏州规定的“与员工协商一致”)。若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可向员工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每月人民币1540元)。
四、助力用人单位度过疫情寒冬
11、用人单位是否有权降低员工薪资待遇?
根据人社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虽然上述规定要求降薪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但面对重大疫情,只要用人单位与员工充分沟通与交流,相信员工会体谅用人单位的难处,愿意牺牲个人利益,与用人单位共克难关。
12、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停工停产?
可以。(1)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内的,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2)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上海标准是不低于最低工资,苏州和北京标准是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五、工伤认定
13、员工出差或工作场所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是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现有规定,仅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非上述人员,在出差或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笔者倾向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工伤定义,故不宜认定为工伤。除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员工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疫情还在发展变化中,政府部门的政策也可能不断变化更新。我们将持续关注重要和各地政府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最新动态,适时更新相关问答和指引。若读者对疫情引发的劳动用工合规问题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劳动团队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