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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以翔的离世,谁该承担责任|MHP君悦评论

2019-11-289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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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关于高以翔猝死事件的新闻充斥着网络各大媒体平台,由于本人不但是律师,还持有《演出经纪资格证》,就是所谓的艺人经纪人上岗证,对于艺人及经纪公司等相关主体的运作模式有更多的了解,面对此次事件背后的法律责任,本人作如下解析:



一、对于高以翔猝死,应当谁来负责?


高以翔猝死产生的死亡赔偿责任,我认为应当从三个层面来分析:


首先,对外索赔——大多数情况下,艺人自身或者经纪公司会与演艺活动主办方或者协办方(中介公司)签订关于参演工作的劳务合同或演出协议等,在此只讨论较为常见的双方属于雇佣关系的情形,那么艺人作为雇员,在参演工作中受伤或者死亡,雇主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大小一般根据合同约定内容、雇员是否自身存在过错、雇主是否有免责事由三个因素综合判断。


其实这个雇佣关系中间,还夹着一个合同相对性的专业法律问题,即如果雇主的合同相对方是经纪公司,那么经纪公司才是雇员,参演的艺人是经纪公司指派的自身员工(基于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劳动或劳务关系),那么在艺人出现工伤后,经纪公司才可以雇员身份向雇主要求赔偿,但实务操作中,一般艺人出现工伤后,经纪公司会替艺人向雇主要求赔偿,另外经纪公司还会额外对艺人补偿一笔费用,何况是艺人意外死亡的情况,毕竟死者为大,经纪公司不会刻意压榨死者家属可以得到的赔偿金额,除非这个经纪公司不想再签艺人了。


在高以翔猝死的事件中,基本可以判断高以翔自身存在过错可能性不高,而雇主方有无免责事由以及死者家属可以索赔的额度,应当根据高以翔的经纪公司台湾杰星娱乐事业有限公司与《追我吧》主办方或者协办方(中介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条款,来进行判断。


其次,对内索赔——只有极少数大牌艺人自身开设经纪公司或者工作室的情形除外,绝大部分艺人都是各大经纪公司旗下的,这就意味着艺人与各大经纪公司签订了劳动或劳务合同(实际签订的合同名称一般为经纪合同),哪怕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基本建立了事实劳动或劳务关系。如何区分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法理上比较复杂,在此不进行累述,简而言之,全职艺人与经纪公司以劳动关系居多,主要受《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约束,兼职艺人与经纪公司以劳务关系居多,主要受《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约束。那么发生艺人工作时猝死事件时,艺人家属可以劳动者或者雇员工伤死亡为由,向经纪公司追究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法定责任,必然存在。这里又有一种特殊情形,即假使艺人与经纪公司并未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经纪公司纯粹是艺人和雇主之间合作的中介方,那么出现艺人工伤时,艺人或其家属不能再以劳动者或者雇员的身份向经纪公司追偿,应以中介合同约定的条款来判断是否可向经纪公司追偿,这是一种约定责任,可有可无。


最后,向第三方索赔——艺人的经纪公司以及演艺活动主办方一般都会对艺人购买商业保险,出现演艺工作中的艺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情形,基本都属于商业保险理赔范围,所以向第三方保险公司索赔,也是对艺人工伤的一种重要补偿途径。据说郎朗在国外,对自己的双手购买了保额高达约合1亿元人民币的商业保险。网上有种说法:心源性猝死不属于大部分保险的理赔范围,但是我认为艺人和普通人的保险必然是不同的,除了保额及保险范围不同外,出现艺人猝死,保险公司还不肯理赔的话,这等于是做自身的负面广告,以后谁还去买这家公司的保险?


事实上,无论对外、对内、向第三方索赔,三种方法都不矛盾,艺人或其家属有时可以一并使用,有时可以选择使用,主要看艺人与经纪公司、经纪公司与雇主方以及保险公司签订的各个合同究竟是如何约定的。



二、艺人与普通员工有哪些异同?


普通员工与用人单位关系较为单一,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基本都是劳动关系为主。但是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关系,需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区分。


大牌艺人自己设立经纪公司或者工作室,再用自己的经纪公司对外洽谈商务合作,自己既是经纪公司的股东,又是经纪公司的艺人,有点像企业股东又在企业内部任职一样,既有劳动关系,又有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存在多重法律关系。


有一部分艺人自身有其他固定工作,而艺人的工作是兼职的,上文已经提过,这时候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关系属于雇员和雇主之间的劳务关系。



三、面对高强度工作,我们该如何自保?


高以翔的离世,其实是劳动中猝死的一个缩影,面对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劳动伤害,我们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现在所谓996是种福报的说法,纯属耍流氓,用人单位任何一种加班加点的工作要求,理应在合理范围内,而且原则上应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法》第36、38、90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而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只有极个别特殊生产经营需要,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用人单位应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假使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我们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举报,轻则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重则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2、我们一旦发生任何可能是工伤的伤害事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四、高以翔的离世,告诉了我们什么?


有一句话说得好:“世上没有任何一份工作,值得你拿命拼”。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作为中华儿女的我们,不但秉承了勤劳的传统,而且更有人在激烈的竞争压力下,拿出了宁可消耗生命也要完成工作的玩命态度,但是没有生命这个1,后面产生的金钱、财富、名声等再多个0,转头都是空。健康工作,不单单是对我们自身负责,更是对家人的一种责任。


在下班时间,想想等待你归家的父母、妻儿,请关了电脑,下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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