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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律服务的形势与展望|MHP君悦评论

2019-10-211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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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律服务,按业务来源划分,可分为两类:1、管理人业务,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产生。2、非管理人业务,由与企业破产相关的利益主体委托产生。“管理人业务”与“非管理人业务”构成企业破产法律服务的“两驾马车”,共同将企业破产法律实践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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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案件的数量快速上升,破产法律服务的基数不断变大


新破产法施行伊始,破产案件的数量没有出现预料中的爆发式增长,一段时期内甚至“不升反降”。但是,这种情况在2014年前后发生扭转,全国的破产案件数在2014年后快速上升,随之呈现出几乎成倍增长的态势。破产案件数量的增长意味着破产法律服务的基数正在不断变大。


下图分别为全国法院、浙江法院、深圳法院以及上海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折线图(相关基础数据均源于互联网),直观展示了以上主体近些年来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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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图中,2007-2017年的数据为全国法院新收的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2018年的数据为新收的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总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3月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该数据为18823件,同比增长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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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图中,2019年的数据为1-10月(中)的数据。



二、破产案件的结构悄然发生变化,大部分行业出现破产法律服务需求


长期以来,在破产案件的分类型中,破产清算案件占据了绝对多数,重整案件次之,和解案件最少。以上海法院为例,截至2018年6月,上海法院受理的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重整三大类案件的比重如下(数据来源:《上海法院破产案件情况大数据分析》。随着重整实践的成熟,破产重整案件的比例将逐渐上升,相应的,破产清算案件的比例将逐渐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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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成为启动破产程序的新渠道,虽然,这种启动方式根本上仍然依赖相关主体依企业破产法提出申请。2017年1月,最高院出台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执行转破产案件随之产生。两年来,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未经执行程序而直接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比例在不断下降。法院的执行案件甚多,随着执转破程序的成熟,未来可能有超半数的破产案件源自执转破程序。


预重整、庭外重组等操作明显增多。2018年3月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提出“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经历了足够多的案件实践与经验总结后,预重整、庭外重组的程序可能会得到进一步规范。


行业角度,过去的破产案件多见于煤炭、钢铁、纺织行业等落后产能行业。近些年,破产案件开始向IT、医药、化工、物流、房地产、计算机、教育、电子商务、装备制造等全行业扩散。实际上,目前这种变化与宏观经济形势的好坏并没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主因是破产实践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各行各业开始接受破产,并开始运用破产手段解决复杂法律问题。


破产案件的结构、比重、启动方式、破产企业所属行业等要素都在发生变化,相应的,法律服务的需求,在各行各业显现,并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



三、破产法庭相继设立,管理人协会如雨后春笋


破产法施行后,针对破产审判进行专业化改革的呼声从未停止。从任命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到组建专门的合议庭;从设立具有审理破产案件职能的审判庭,到挂牌成立“破产法庭”,关于破产审判专业化的探索一直在前进。有迹象表明,破产法庭不会是这场探索的终点,破产法院在未来可能横空出世。


各地的管理人协会陆续建立,遍地开花。短短数年间,中国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数十个城市相继建立了管理人协会。管理人有了“娘家”,自治水平大步迈进。管理人的业务培训、评选考核、名册增补、惩戒维权、宣传交流、管理人报酬基金的管理等工作都迎来了全新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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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人业务仍是企业破产法律服务的核心内容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肩负多项职责:接管破产企业、决定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审查债权、管理变价追收处置分配破产财产、提议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与仲裁……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系企业破产程序的组织者与执行者,是企业破产中的关键角色。


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理论与实务中,研究企业破产制度难以绕开管理人制度,大量课题与管理人制度密切相关:大到如何处置僵尸企业?如何拯救危困企业?如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小到如何审查破产债权?如何管理、集中、变价、分配破产财产?如何组织、运作债权人会议?如何行使撤销权、抵销权?如何起草重整计划……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中处于核心位置的制度之一。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僵尸企业处置等国家层面的重磅政策陆续出台,市场经济体系中关于企业退出市场机制部分正在完善,企业破产制度越发凸显其重要地位,正成为法律服务的一方热土。类似重庆钢铁重整案这样产生“天价管理人报酬(8680万元)”的案件,具有极强的标杆作用,产生出磁石一般的效应,吸引越来越多的优质法律服务生产要素,高速涌入破产法律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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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人的指定方式渐趋成熟,优质案件向少数管理人集中


随机方式、指定清算组、邀请竞争、接受推荐依然是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四种方式。随着指定制度的完善与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的运行,以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比例正在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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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采取“邀请竞争”的方式产生管理人。关于邀请竞争的方式,各地就邀请范围、对参与竞争机构的要求、评审标准、评审流程等方面略有差异。浙江的“731规则”有机融合了客观标准、主观评审和随机方式,既可以选出适于案件需要的管理人,又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权力寻租,选取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虽仍有值得完善之处,但已成为多地学习借鉴的样本。


一些机构通过承办重大案件,获得宝贵的承办大案要案的管理人经验。这种经验,继而成为其之后的竞聘活动胜出的法宝。久而久之,有经验者更易胜出,没经验者难获突破,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马太效应”显现。日积月累之下,少数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力较大、财产价值高的案件逐渐集中于少数管理人机构。



六、管理人之间的竞争加剧,差距拉大,优胜劣汰成为常态


管理人机构之间,本身存在平台大小、专业人员多寡、知名度高低、内部管理严宽、团队松紧等多种差异。过去12年来,各机构对于破产业务的重视程度、投入程度、参与程度、办案积累的各方面差异明显。随着时间的推移,管理人机构之间的差距,总体上在拉大。


差距是全方位的。领先的机构,在案件机会、人才储备、研究能力、办案水平、业务收入、团队协作方式、信息化水平等方面全面领先。落后较多的机构,若无出众的机遇或特殊的力量,难以在后程实现超越。


浙江高院向来有“清理僵尸管理人”的原则,上海高院在对管理人名册进行动态管理的过程中,曾对个别机构予以除名。少数管理人机构常年无法获得优质案件,甚至难以获得办案机会,团队松散,专业律师流失,加剧了案件机会的丧失,形成恶性循环。随着管理人考评制度与管理人名册动态管理制度的严格落实,业务建设未获成功的管理人将黯然离场。



七、管理人的履职风险加大


管理人的职责广泛,履职过程中涉及的财产金额高,牵涉的利益主体多,矛盾冲突激烈,法律关系复杂。实际上,管理人是极易涉入纠纷的高危职业,工作中稍有处理不慎,相关利益主体都可能对其发起诉讼,提出赔偿要求。


近年来,各地不乏出现管理人被诉的案件。2018年,某债权人认为管理人“擅自”将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合并重整,起诉索赔400万元。2019年,某企业老总认为管理人在处理某衍生诉讼时“失职”,索赔12.5亿元……为防风险,管理人须将如履薄冰的工作态度坚持始终,认真、严格、依法地处理好每一项事务。


其实,管理人的履职风险并不限于民事领域。管理人是企业破产程序的执行者,也是躺在金银堆边的“守夜人”,职责大、权力大、诱惑亦大。挪用、侵占、贪污破产财产,在履职过程中接受相关主体的利益输送,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还可能触发刑事责任。


过去,管理人制度仍在探索摸索,管理人队伍仍在形成,总体而言,人民法院对于管理人相对宽容。另一方面,管理人占有一定的信息不对称优势,面对的利益主体对破产程序的熟悉与专业程度常常不足,受到的质疑与挑战并不激烈。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情况将得到改观,较真的“搅局者”数量将明显增多,能力变强。管理人的履职难度会越来越大,被通报批评、名册除名、民事索赔、甚至遭刑事处罚的风险都在同步加大。



八、重整业务的“含金量”较高,但清算业务应得到更多重视


救人,一般需要望闻问切,检查诊断,开方服药。严重的,还需麻醉开刀,切除病灶,然后疗养恢复。救人如此,救企业亦如是。重整向生,清算向死。对危困企业而言,破产为生死大事,当生与死只在一线之间,一切便只为了活下去。这个意义上,拯救企业通常比清算企业更吸引关注。


重整程序,以挽救企业为目的,围绕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有大量的专业性工作。重整程序有法定周期,一般须在6至9个月内完成。故重整中的管理人工作,可谓是短期内、高度密集的专业性工作。重整案件常常速战速决,清算案件则往往旷日持久。


有重整价值,是重整程序适用的前提。所谓重整价值,常指危困企业拥有某种其他单位难于获得的优质资源。这种资源难于再生,与企业紧密结合,难以通过常规渠道变现,重整则可以将之转化。此意义上考量,重整案件所处理的企业必然拥有一定价值的财产,较易产生高额管理人报酬,是为“含金量”较高的破产业务。


反观清算业务,常被人戏称为“债权搞搞清楚、财产算算清楚、最后分配一下财产,程序不过如此”。实务中,清算案件有被轻视的现象存在。而破产案件中的主体部分是破产清算案件,占据总数六成以上。较易出现的问题,往往在清算案件中。一旦某些程序性细节未获足够重视,便可能引发争议。


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是企业破产法的三大程序,共同适用企业破产法多个章节,很多方面具有互通性。办不好清算案件,也难以办好重整案件。清算业务是破产业务的基础,理应得到更多重视。



九、非管理人业务拥有广阔的拓展空间与专业提升空间


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多类利益主体:债权人、债务人、股东、高管、员工、债务人的债务人、取回权人、抵押权人、投资人……他们一般有十分明确的法律服务需求,若通过律师办理,即形成非管理人业务。


非管理人业务是优质案件集中的法律服务类别。某些案件中,较之管理人业务,非管理人业务在办案周期、计费金额、办案难度等方面可能全面胜出,加之案源的获得更为简便,不必参与摇号、竞聘,使一些律师感慨:做管理人业务,不如做非管理人业务。


目前已经可以看到,正有越来越多的律师投身非管理人业务的承办,渐渐形成代理相关利益主体的专业律所与专业律师群体。如前所述,代理破产申请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股东、员工、取回权人、投资人等主体参与破产案件,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广阔的专业提升空间。随着时间的推移,相信非管理人业务将越来越细分,非管理人业务市场的竞争也会变得越来越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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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信息技术深度介入破产业务


破产业务是专业性、事务性兼具的综合业务,可能有近一半的工作具有重复性、简单、繁琐,涉及多地多部门、以及需要处理大量数据等事务性特点。这些特点,正是信息技术的切入口。


破产业务可能会成为人工智能技术最早介入的法律服务类别。破产中的债权人信息管理、模拟清偿率计算、财产分配等,均可能由人工智能协助参与完成。人工智能,或许远比我们想象中的更能干。


网络与数据库技术将深刻改变破产业务的具体操作方式,大大提升工作效率。越来越多的破产案件将利用网络技术处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以及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沟通等事务。数据库技术的介入,将改变手工输入、计算器或Excel软件计算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清偿率等的传统工作方法。可以肯定的是,未来的破产案件中的数据处理会更为精准,数据调用更为可靠便捷。


流程管理技术将以风险控制为核心,准确划分破产中的各种时间节点,在正确的时间点督促相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工作,通过科学的流程设计,最大限度地避免其产生法律风险。


实际上,信息技术在个别地方已经介入到了破产案件中。某些银行、软件公司开发了专门软件,正在帮助相关管理人更好、更快、更安全地完成诸项破产事务。


破产业务已驶入信息技术的高速公路,车速会越来越快。



时来天地皆同力,运去英雄不自由。破产法律服务正处在一个发展机遇期,优秀的青年律师不妨抓住机遇,趁势而上,加入到企业破产法律服务中去。破产法律服务的美好明天,由你我共同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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