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EN

互联网医院法律问题概述(上)——互联网医院的准入|MHP君悦评论

2019-05-1311249

未标题-1.png


在我国,半数以上高质量的医务人员分布在土地面积仅占全国面积6%的城市中,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严重不均。加上目前我国尚未实行强制性的分级诊疗制度,而医保等经济杠杆的调节引导功能又十分有限,导致许多患者无论大病、小病、常见病还是慢性病都集中于城市医院,形成了看病贵、看病难的局面。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逐步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国家乘着互联网颠覆传统行业的浪潮,大力推进医疗和互联网技术之间的融合发展,催生出一条完整的互联网医疗产业链。



一、互联网医院的定义


何为互联网医疗呢?迄今为止,学界和实务届尚未对互联网医疗做出明确的界定。从文义上看,互联网医疗可以认为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为用户提供包括在线疾病咨询和诊断、远程会诊、电子处方、远程治疗和康复等在内的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总称。广义上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包括在线诊疗、电子处方等核心医疗服务和网络预约挂号、在线咨询等医疗非核心服务,其中提供核心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疗项目一般称为互联网医院。



二、互联网医院的发展阶段


互联网医院经过数年探索,主要历经了三个发展阶段。早期,以医疗机构为驱动,开启了医院信息化建设时代,通过在网上设置网络诊室,配备专门的医务人员和设备,将医院的线下医疗服务延伸到线上,典型代表如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网络医院。这一类网络医院实质上是线下医院的信息化,未能整合跨区域、多层级的医疗机构,既无法实现医疗资源配置的优化,又无助于分级诊疗制度的形成,仅仅是节约了患者往返医院的时间和成本。


第二阶段,部分实体医疗机构在提供线上服务的基础上更进一步,通过自行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联合其它医疗机构形成医联体共享医疗信息和健康档案,共同开展医疗服务。这类医联体通过向下垂直做基层社区医院的延伸,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分级诊疗制度的形成。但这类网络医院的短板在于其未能整合跨区域的医疗机构,不能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第三个阶段是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连接多个医院和医师,为患者提供在线问诊、电子处方、慢性病管理等核心医疗服务。平台作为独立第三方,通过整合医疗资源提供服务,其中以“微医”、“春雨医生”等为典型代表。这一阶段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一来可以提供核心医疗服务,二来可以整合跨区域的医疗资源服务于跨区域的患者。



三、互联网医院的主要类型


根据上述互联网医疗的发展阶段,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医院主要可以分为三种:(1)信息化医院(2)医联体在线医院和(3)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通过对互联网医院进行分类,在我们遇到与互联网医院的法律问题时,就可以快速判断医院属于何种类型,处于哪个发展阶段,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以下按照互联网医院运营的发展阶段,分别探讨不同模式的互联网医院在各阶段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四、互联网医院运营前期——准入问题


互联网医院面临的准入问题大体分为两类:与医疗有关的准入问题和与互联网有关的准入问题。


1、与医疗相关的准入问题


首先,信息化医院和医联体在线医院都由实体医疗机构发起的,而实体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是否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一问题,在《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尚存在争议,许多业内人士认为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仅是一个连接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病患的第三方平台。作为提供技术支持的平台本身无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2018年7月发布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设置,且互联网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与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


其次,信息化医院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医联体在线医院应当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该等申请应当向实体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提出。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执业登记机构对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对互联网医院进行登记。


最后,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


2、与互联网相关的准入问题


首先,信息化医院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并不就其在网上提供的信息向患者收费,属于自营诊疗活动,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只需要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即ICP备案即可。


医联体在线医院模式下,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其它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如果实体医疗机构就其在平台上为其它医疗机构发布的信息向其它医疗机构收费的,属于提供有偿的信息发布平台服务,根据《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当办理B-25——信息服务业务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经营许可证。


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通常平台不仅通过信息发布向医疗机构及医生收取一定的信息发布服务费,同时还会利用互联网为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交易提供在线数据处理或者交易服务处理,此时这类互联网医院还须办理B-21——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业务的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联系我们

中国上海市南京西路1717号会德丰国际广场7楼
邮编:200040
电话:(总机)61132988
传真:61132913
Email:hr@mhp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