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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P君悦评论|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基协2019年首轮自查请限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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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向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发送了《关于限期提交自查信息的通知》(中基协字【2019】第11号,下文简称:《通知》)。通知要求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积极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信义义务,说明自身经营基本情况,对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逐条详细说明,就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安排,同时按要求填写自查信息表。



 一、对《通知》的逐条解读 


此次自查《通知》共有21条具体要求,既涉及到管理人宏观层面内容,也涉及到具体业务的微观层面内容,逐条解读如下。


第1条:公司和在管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工商登记、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出资人、实控人、高管等公司基本情况;以及基金类型、管理规模、主要投向、结构化、杠杆、申购赎回、托管、投资者机构等私募基金情况。此条如实填写即可。


第2条:是否履行备案、变更、更新、备份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发行管理的私募基金是否在中基协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即AMBERS系统)备案,是否及时履行了管理人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季度更新、年度更亲以及信披备份等信息更新及备份义务。如为否,要说明具体情况及原因。此条最挑战的是如果没有履行更新义务,要说明让中基协信服的原因。


第3条:人和公司是否已如实在系统填报。说明公司的实控人、股东、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及私募基金投向的标的公司是否已如实在AMBERS系统上填报。如为否,要说明具体情况及原因。此条和第2条类似,如果投向的标的公司如果没有填报,要说明让中基协信服的原因。


第4条:是否建立内部治理架构和内控规范。公司是否秉持专业、独立、制衡、有效的原则,公平对待所管理的全部基金和投资者,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此条不仅是要作说明,最关键还要有相关的制度加以佐证。


第5条:是否存在未完整报送诚信信息相关情形。包括管理人及高管人员近三年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措施等,涉及诉讼或仲裁及诚信情况等。如实确实存在,公司应当详细列出。


第6条:公司员工情况。包括员工数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岗位职责划分及配置、外部兼职等情况,是否在从业人员平台将现有员工全部录入。此条如实填写即可。


第7条:公司及主要出资人是否兼营业务。分为和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的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以及非私募基金相关业务。此条应该如实填写。


第8条: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及公司是否参股或控股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果存在的话,也应当如实填写。


第9条:私募基金是否有违规情况。具体包括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或向销售机构出具保本保收益的兜底承诺等相关情形。


第10条:公司在管基金是否存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相关情况。具体来说,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均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另外,公司还应当承诺相关产品不会新增投资者、新增募集规械以及滚动发行。


第11条:在管基金是否存在与系统所选业务类型不一致情形。如果存在的话,要列明详细信息,并说明公司是否根据相关规定,在基金合同到期前未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在基金合同到期后将相关基金予以清盘或清算,且不会续期。


第12条:在管基金在AMBERS系统中填报基金到期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如果不准确,也要列明详细信息。


第13条:公司是否存在在管基金已经逾期且无法正常清算情况。无法正常清算包括投资项目无法正常退出、预期亏损或其他可能造成投资者利益重大损失。如果存在,也要说明有关情况、原因及已采取的措施,是否已就展期或者清算安排与投资者达成一致。


第14条:梳理在管基金后续到期日分布情况。公司要分别说明2019年6月及2019年年底之前到期的私募基金有关情况,是否预计存在到期无法正常清算的情况。


第15条:私募基金信披情况。是否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频率、内容和方式向投资者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披露了所投底层资产及最终标的情况。如果涉及非实体企业的有限合伙等SPV情况,要穿透至底层资产及最终标的。


第16条:公司是否每一会计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不仅是要审计,还要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第17条:是否做到投资者风险提示。针对2016年7月15日以后发行的私募基金,是否要求每位投资者逐一签署了风险揭示书,且签章齐全。


第18条: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所管理的基金是否与管理人实控人、股东、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及情况,是否向投资者进行了披露。


第19条:是否存在“资金池”情况。具体包括是否存在滚动发行、期限错配、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相关基金的本金、收益和风险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进行转移等。


第20条:是否存在未按合同投资的情况。具体包括是否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策略及限制进行投资的情况。


第21条:兜底情况。是否存在按相应规则向中基协及时报告而未及时报告的,且可能影响正常经营业务及基金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对时限的特别要求 


收到《通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请注意这里的措辞,不是“可以”)在2019年2月28日前提交自查报告、自查信息表(自查总表及各项自查表)及整改报告,并于2019年6月31日(笔者注:实际上时间是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如未能在2019年2月28日前按要求提交自查信息的,将会被中基协转入异常经营程序处理。


看似有一个月以上的时间用于自查,但是2019年2月恰逢春节放假,对于一些基金管理人来说,要对21项事项进行自查并完成报告,还是不小的挑战。



 三、律师建议 


针对中基协2019首次自查报告,律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建议如下:


一是思想上要特别重视。

笔者在2018年年底就已经接到了沪上某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经济犯罪的咨询,相信中基协通过此次自查,也可以发现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规,甚至是违法的线索,因此,相关管理人应当要特别重视2019首次的自查报送工作。


二是行动上要尽快落实。

由于此次自查在2019年2月28底前要提交报告,可谓是时间紧,任务重,管理人要尽快分解工作,安排相关公司人员尽早落实责任,以免因春节放假而影响工作的进展。


三是技术上要慎重处理。

由于此次《通知》21条中共有18条涉及到“如有”、“如为否”、“如存在”等表述,并要求管理人说明情况及原因,管理人在自查并报告此类情况时,尤其是针对原因,应慎重处理,逻辑自洽。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及时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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