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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mhp君悦&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2026年度《公司法实务课程》收官之讲——《债权催收之追究股东责任》《对赌协议回购权纠纷》在粤港厅如期开讲,当天课程由君悦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彭筱剑、杭州分所主任陈洁涛律师担任讲师。
《债权催收之追究股东责任》
主讲人:彭筱剑
彭筱剑律师,上海律协民商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获2013-2016 年度上海市长宁区优秀青年律师、2014 年度上海市长宁区非诉讼业务先进律师、2020 年度静安区青年岗位能手、静安区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律师、第六期“静安青年英才”等荣誉,具备上交所独立董事资格及基金从业资格。彭筱剑律师在商事争议解决的领域,具有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丰富经验,有担保纠纷案件的最高院再审成功案例,代理的前国有四大资管公司的 7 亿元标的的催收成功案例因其复杂性曾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优秀案例精选,另有诸多二审、再审逆转胜诉案例。

彭律师首先从制度沿革、适用条件、实际操作等方面,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进行详细解读,并着重讲解了现行《公司法》对股东失权制度、限期出资的规定。在抽逃出资章节,她以亲办案例教学,强调公司无财产清偿时,债权人可主张抽逃出资股东及失职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还解析了过桥贷款出资被认定抽逃的实务场景。在法人人格否认部分,她结合九民纪要与现行《公司法》对比,深入解析“纵向人格否认” “横向人格否认”及其适用情形和案例。彭律师还重点分享了一个亲自办理的疑难、复杂、经典“反向人格否认”案例,从如何获取财产线索、一审败诉到最终逆转胜诉,向大家传达了做律师应当具有的沟通能力、案件专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以及锲而不舍的执业精神。在一人公司债权催收部分,彭律师首先点出现行《公司法》第23条将一人公司范围扩大至一人股份公司,并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接着深入讲解了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与股东责任之间的紧密关系、一人公司股东自证清白的证据类型、“夫妻店”与一人公司的法律界限。

《对赌协议回购权纠纷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主讲人:陈洁涛
陈洁涛律师,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委员、最高检民事行政咨询专家、浙江省律协第十届、十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律协业务研究与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律协公司业务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要职,曾获评浙江省优秀律师,浙江省优秀专业律师(公司类)。擅长公司证券业务、公司合规治理、并购重组业务、建筑房地产业务等,专注于企业全生命周期合规治理工作。

陈律师首先为学生们系统讲解了对赌协议的概念、本质特征、三种基本类型及制度规范框架,随后以三个标志性判例为主线,梳理了对赌协议从“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到“原则上有效但履行受限”的裁判演进。他指出,《九民纪要》确立原则有效立场,裁判焦点转向履行可行性: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须完成减资程序,请求金钱补偿须公司有可分配利润。
回购权性质上,结合《法答网》意见,陈律师讲解当前司法倾向“复合权利说”,即回购权兼具选择权(形成权)与价款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的双重属性;行权期限有约从约,无约定以不超过6个月合理期间为宜。针对实务痛点,陈律师逐一剖析了与市值挂钩对赌条款的无效认定、名股实债的认定标准、抽回资本公积金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业绩补偿款能否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等疑难问题。
最后,陈律师结合2023年《公司法》重点解读:第224条明确等比例减资原则,定向减资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第210条允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这意味着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回购履行难度进一步加大,投资方应在投资协议中提前争取全体股东对定向减资的预先同意,并在条款设计中明确行权期限、行权方式及超期后果,以防范回购权沦为“纸面权利”。

至此,mhp君悦与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联合开设的《公司法实务课程(2026)》圆满收官。
法律职业的生命力在于传承,专业知识的价值在于分享。连续三年与华政律师学院联合开设公司法实务课程,既是君悦律师践行社会责任、回馈法学教育的务实之举,也是律所支持华东政法大学“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实践。
未来,君悦所将与华东政法大学继续深化合作,在课程共建、实务研讨、人才培养等领域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协作,共同探索“产学研”一体化的法律人才培养新路径,为中国法治建设贡献更多君悦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