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2025年2月27日下午,“君悦知新沙龙·第一期”之“搬开成见的大山·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影视作品的创新与出海”在所内举行。本次活动由君悦知识产权与前沿科技专委会、学习培训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组织,上海文联章燕处长和徐玫老师也应邀参加了活动。活动分为“主题分享”、“拓新·工作坊”、“切问·开放麦”三个环节。
本场沙龙由君悦资深律师董泉担任主持人。董律师介绍到,在 2025 年的春节档电影市场中,《哪吒2之魔童闹海》(以下简称《哪吒2》)的热映震撼了世界影视圈。与此同时,还有很多其他的新型影视作品在海外也大受欢迎,比如reelshort、dramabox、shortmax等等海外短剧平台也催生了很多中国影视作品的出海热潮。这些艺术作品在全球影视市场的成功,也揭示了AI和新型技术在新时代的编剧、人物塑造、拍摄方式、动作特效、分发平台等方面带来的改革和全球化便利性,对法律人而言,也带来了一系列衍生的思考与挑战。
故此,君悦知识产权与前沿科技专委会拟推出系列沙龙活动,对前沿科技在文化艺术领域应用、影响衍生的系列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本次活动即以《哪吒2》作为切入点,拉开系列沙龙的序幕。
上海律协数字科技与人工智能专委会副主任、君悦高级合伙人徐凯律师为本次活动开场致辞,徐凯律师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强调在人工智能重塑法律业态的今天,青年律师既面临着新的技术冲击,更迎来思维跃迁的机遇,唯有坚守人本温度、保持学习心态,方能在技术洪流中挖掘出新的机会。
沙龙伊始,上海律协城市更新(征收)专业委员会委员,君悦合伙人王垚翔律师,以《<哪吒2>cos背后的法律风险》为题,针对网上存在的《哪吒2》cosplay行为进行了分析评述,结合法律规定及类似案例,对影视作品中的角色进行模仿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还是涉嫌构成侵权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王垚翔律师进一步就域外法系及国内司法实践对“戏仿”作品认定的要素及原则进行了借鉴和分析,认为如果不涉及“商业用途”,普通民众基于爱好进行的cosplay行为即便不能被认定为“戏仿”,也不宜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随后,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专业委员会委员,君悦资深律师徐倩倩律师则以《从魔童到超级IP:动漫影视的版权堡垒与破冰之路》为题,从法律与产业双视角,围绕动漫影视IP开发的核心环节展开深入解析,通过理论结合案例的分享,系统梳理了动漫影视从创作到商业化全链条中的法律要点,强调版权规则、分账机制与知产布局的协同作用。她提出,唯有在合规框架下明晰权责、平衡利益,搭建好知识产权护城河,才能实现内容价值最大化,推动国产IP从“魔童”蜕变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超级IP”。
随后,“拓新·工作坊”环节正式开启,由君悦合伙人、知识产权与前沿科技专委会主任,湖北知识产权培训(武汉)基地副主任、上海律协数字科技与人工智能专委会委员方皛律师担任首席,与君悦数位资深律师林陈瑶、张婧怡、王洪、董泉共同组成圆桌沙龙,就一系列热点开展热烈讨论。
圆桌上,林陈瑶律师率先抛出问题“现在许多人会cosplay《哪吒2》中哪吒的造型跳哪吒的舞蹈,台词一样,放在短视频上博流量,这种情况构成侵权吗?”。各位嘉宾各抒己见,上海文联徐玫老师也基于商业逻辑认为,如果前期的模仿行为是基于某种“可商业转化”的流量积累,即是为了未来潜在的获利机会而进行的商业行为,则较难适用“合理使用”抗辩,有侵权的嫌疑。现场参会律师持构成侵权观点的人数一时多于持不构成侵权观点的人数。但是,上海文联章燕处长从文艺从业者角度指出,保护创作热情是维护文化生态多样性的基石,民众在日常生活中通过社交平台分享自己对经典或流行作品的模仿、演绎,亦有多数是出自对这些作品的喜爱,并非基于任意商业或“博流量”的目的,日常创作中的模仿行为应谨慎定性为侵权。章处长的论点引发多数参会律师共鸣。现场调研显示,认为不侵权的人数占比反超此前主张侵权者。
接着,针对“未经注册的知名影视作品的名称、角色形象名称等是否可以受到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向传统动漫形象、影视作品‘致敬’是否需要得到原权利人的授权,尺度如何掌握”、“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比如,敖闰绝美‘裂空爪’美甲)在世界各国的保护路径与差异如何”等等问题,各位嘉宾先后发言。王洪律师认为在商标还未注册时,如能证明先前已有重大影响力,为众人所熟知,能够获得一定的权利对抗后注册的商标。张婧怡律师补充认为作为在先使用方可以进行一些防御性的保护,如申请商标无效宣告。林陈瑶律师认为关于“致敬行为是否侵权”,要首先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如果不构成合理使用,就落入著作权侵权的范畴,同时还要根据是否有独创性来判断侵犯的是复制权还是改编权等。张婧怡律师也认为“致敬行为是否侵权”关键是要看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空间,需要单独比对讨论。孔德骏律师随后补充认为在判断影视作品中的“致敬”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围绕作品的文艺属性结合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评价,而非脱离作品本身探讨法律。在实务中分析该类案件时律师也应提升相关的鉴赏知识,从而形成更符合大众常识的法律判断。章妍律师由此联想到之前金庸起诉今何在《此间的少年》的案件。《此间的少年》中仅使用了金庸小说中的人物名称,参考了人物性格和关系,仍被判定为侵权。原作者主观上认为是致敬还是侵权是一方面,不论原作者如何认为,在客观上这种“致敬”都存在侵权的风险。董泉律师则认为,“致敬”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是否构成侵权,则需要回归所谓的“致敬”行为本身,与市场的反馈、权利人的认可并无关联,如果存在前置的权利及权利主体,且“致敬”行为构成“接触”加“实质性相似”,且影视作品的体现并不能适用“合理使用”抗辩,即便是善意的“致敬”,也应获得原始权利人的充分授权。陈哲淼律师补充提到保护影视创新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技术、金融、文化等多个领域。青年律师应主动链接行业资源,例如参与影视IP孵化、投融资合规架构设计,以全链条思维推动自身的专业发展。对于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比如,敖闰绝美“裂空爪”美甲是否侵权)的话题,参会律师均认为即便不必然构成美术作品的侵权,如使用敖闰相关的名称和图片作为美甲产品进行宣传亦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刘子兵律师补充总结到,在影视作品的创新保护上,要遵循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部门的专门保护,对已经登记的作品进行保护,并且正确理解和适用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也要适应互联网经济的跨界竞争和流量竞争的特性,从竞争法视角下,聚焦对权利人的竞争性利益的保护,而非局限于传统的同业竞争;同时也要注意到流量经济的新观点、新模式、新理念和新选择。流量经济的权利保护不再仅是静态、固化的,而是动态、创新的保护,要符合权利人的商业利益和商业选择,也能彰显数字经济时代的优质供给、高效流通、共享共用的特点。
最后,在本次新设置的“切问·开放麦”环节,参会律师分别将自己在本次活动中想要了解的问题输入AI助手,并带着Prompt提示词、AI助手以及助手的反馈、自己的点评意见一同和在座与会人员分享自己的洞见。李余律师分享随着 AI 自身理解能力提高,用好它的关键并非prompt的表达,而是在于相关信息的有效输入。翟良柱律师则认为目前的AI是利用现有公开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问题,有很多错误或者过时的内容,甚至有编纂的案例,因此我们需要对AI提供的结论进一步人工审核,筛选提炼有效信息,以高效高质辅助律师工作。焦华青律师则认为语言大模型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帮助律师提高工作效率,提供较为全面的思路,但是大模型引用的“案例”真实性有所偏差,就同一个问题,不同的提问方式得到的结论可能会相差很多,我们在拥抱新工具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应该谨慎验证、避免风险。章妍律师因为主要做专利诉讼,对专利相关信息比较关注,于是询问了Deepseek“影视作品中的形象,在什么情况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比著作权登记更好?”的问题,她认为Deepseek仅给出了著作权和外观设计大体上的区别,回答比较宽泛。
经过激烈的思维碰撞与观点交锋,“君悦知新沙龙·第一期”之“搬开成见的大山·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影视作品的创新与出海”活动圆满落幕,方皛律师对本次活动进行总结并向与会成员致谢。未来,君悦知识产权和前沿科技专业委员会将持续策划并举办更多高质量的专业分享与交流活动,以专业共振激发思维破壁,让知识在碰撞中裂变新生,助青年律师突破职业瓶颈,打开服务创新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