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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衍生诉讼特别规定解析|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公司法实务课程》第三讲

2024-05-09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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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上午,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2024年度《公司法实务课程(民商事基本诉讼业务)》第三讲——《破产衍生诉讼特别规定解析》在君悦所粤港厅如期开课,本次课程由君悦所破产与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文春生律师担任主讲。


文春生律师,上海律协破产与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法学院客座教授、最高检专家库民事行政法律专家。曾在某基层法院工作,先后担任了副庭长、庭长、执行局长等职务。专职律师执业近二十年,曾担任二十多件破产案件和强清案件的管理人负责人,在企业破产领域与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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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介绍:君悦所破产与不良资产专委会主任  文春生


课程伊始,文春生律师指出,狭义上的破产衍生诉讼是指以破产企业为一方当事人、以实体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诉讼,是基于破产程序的启动而发生的。因此,破产衍生诉讼是以基本民商法律规定为依据,遵循民事诉讼法律程序,但又不同于其他民事诉讼,是基于特别法规定而发生的诉讼。本期课程,文春生律师就将对相关特别规定进行梳理,并从管辖与受理、诉讼时效、诉讼原告、关于诉讼费的收取、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衍生诉讼案由、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期间、合同解除七个方面向学生们多角度深入浅出地解读破产衍生诉讼的核心内容,重在启发学生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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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辖问题,文律师提出管理人需要关注到集中管辖、仲裁管辖、管辖权恒定、申报债权前置以及不用劳动前置这五个方面考虑,并提出当事人在受理破产后订立的仲裁条款是否能适用仲裁管辖条款。随后文律师分别从债务人和债权人角度阐述了诉讼时效的问题,提醒大家关注到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人和非申请人两个不同情形下诉讼时效中断的起算点不同。再者诉讼主体选择的问题,整体上可以分为管理人代表诉讼和管理人诉讼两大类,尽管目前实践中存在混淆诉讼主体的情况,但法理上需要分清两者的区别和适用情景。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文春生律师表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是按照“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还是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并不明确,但部分高院出台了相关规定,明确了按照“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此外,文律师还就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介绍,浅析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如何依法有效地维护债务人财产。随后,文律师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与破产有关的15个案由及条款进行了介绍,指出二者清晰对应的关系。关于债权确认之诉的问题文律师重点分析了“十五日期间”的问题,认为不是除斥期间,也不是诉讼时效,应当理解为是起诉的合理期间,目的在于督促异议人行使合法权利,避免影响后续表决权等程序的推进,而非消灭异议人的实体权利。最后,在合同解除方面,文律师认为管理人需要重点关注未履行附随义务的合同、解除合同的方式、破产企业相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权的限制问题以及解除合同的后果这四个方面。




破产法是我国法律体系和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保障。本次文春生律师的讲课内容丰富扎实,重点突出,有助于学生们深刻理解破产衍生诉讼中的特别规定,不仅拓宽了学生们的专业视野,也让他们对破产管理人有了直观深入的了解。


教无止境,研以致远。《公司法实务课程(民商事基本诉讼业务)》第四讲将于5月16日上午开讲,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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