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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上午,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2024年度《公司法实务课程(民商事基本诉讼业务)》第二讲——《公司利益保护之董监高忠实义务》在粤港厅如期开展,本次课程由君悦杭州分所主任陈洁涛律师担任主讲。
陈洁涛律师,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委员、最高检民事行政咨询专家、浙江省律协第十届、十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律协业务研究与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律协公司业务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要职,曾获评浙江省优秀律师,浙江省优秀专业律师(公司类)。擅长公司证券业务、公司合规治理、并购重组业务、建筑房地产业务等,专注于企业全生命周期合规治理工作。
图片介绍:君悦杭州分所主任 陈洁涛
2023年12月29日最新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董监高”)的义务作出了扩展,在法律层面首次明确定义了董监高的忠诚勤勉义务。本期课程,陈洁涛律师基于案例分析、实践总结并结合法条,从侵占财产、竞业禁止、关联交易三个方面对新《公司法》下董监高忠实义务相关法条进行解读,以期为学生提供有益的启发和参考。
陈洁涛律师首先通过多个典型案例分析,对如何判断转账、支取行为是否构成侵占财产(挪用资金)进行了讲解。陈洁涛律师指出,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的忠实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和说明,董监高“应当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即禁止利用公司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列举分类如下五种绝对禁止行为:(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若董监高违反法律规定从事了前述五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需要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行为。
随后,陈洁涛律师指出新《公司法》较现行《公司法》对于董监高涉及关联交易和竞业禁止以及谋取商业机会的相关条款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制:规定董监高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首先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同时将关联交易的主体扩大至董监高及其近亲属、董监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和与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并明确董监高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也应首先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关联交易作为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常见问题,新《公司法》展现了对关联交易的十足重视,不仅强化了程序的规则,而且还对非关联董事的勤勉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增加了董监高可以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情形,即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在保障公司利益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兼顾了董监高的利益。
本次课堂,陈洁涛律师所展现的专业知识以及实务经验的广度与深度,为学生们提供了许多全新的视角和启迪。学生们表示对于新法实施后企业治理的变革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公司法实务课程(民商事基本诉讼业务)》第三讲将于5月9日上午开讲,届时将由君悦破产与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文春生律师担任讲课老师,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