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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公司法|君悦所成功举办新《公司法》下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实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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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发展,加强实务交流,2024年4月29日由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联合华东政法大学不良资产法律研究中心、上海律师协会奉贤律师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山田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新《公司法》下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实务”研讨会,在君悦所热烈举行。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中也随之衍生出不少值得关注的新问题。与会嘉宾们济济一堂,共同探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实务问题的合理化建议做积极讨论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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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讨会特邀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钱玉林,华东政法大学不良资产法律研究中心副理事长、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姚华,上海市律师协会奉贤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主任顾帅,奉贤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保红,奉贤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主任夏娟红,奉贤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潘晓薇出席本次研讨会。参加本次研讨会的还有逾驰所、阔跃所、美谷所、盈科所的律师同仁们。本次研讨会由君悦所合伙人(非权益)徐桐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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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介绍:君悦所合伙人(非权益)徐桐律师


研讨会伊始,破产与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文春生律师首先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与感谢。他表示,君悦所作为“泛公司法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提供者”,一直持续关注并深耕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也想借此次研讨会构建与所外优秀同行探讨和交流的平台,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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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介绍:君悦所破产与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主任  文春生


分享环节中,钱玉林院长就“新公司法下公司资本制度的新发展”做主题分享。钱院长表示,新公司法积极回应了商事实践和司法裁判实践,在制度创新和规则修订方面有了很大进步。此次修订公司法,在公司登记、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股东权保护、董监高责任,以及公司退出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很好的修补。比如,针对法定代表人、董事辞职难问题,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可以无理由辞任,厘清了法定代表人、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再如,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出现了职业债权人以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后,请求有清偿能力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现象,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为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义务与责任,厘清了股东与公司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从司法裁判实践来看,对股权转让、公司决议效力、股东诉讼、关联交易等问题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有不同见解,影响了公司法制的统一。新公司法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制度的修补和完善。比如,对于出资加速到期,以往司法裁判争议较大,新公司法摒弃了以破产界限为标准的裁判思路,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到期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厘清了股东认缴的出资即公司责任财产的法理。部分新规定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比如债权出资,未来要通过司法解释对债权的确定性、如何认定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等加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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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介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钱玉林


华东政法大学不良资产法律研究中心副理事长、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姚华在研讨会上就“新公司法时代不良资产行业面临的机会和挑战”做主题分享。姚华主任从不良资产处置的角度出发,剖析新公司法时代关于股东出资、权利、公司治理、董监高责任、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和债权人保护等方面的修改对不良资产行业带来的机会与挑战以及不良资产司法处置法律服务的参与条件、细节把控、疑难问题、如何进阶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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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介绍:华东政法大学不良资产法律研究中心副理事长、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姚华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破产与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文春生就“新公司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影响的相关条款解析及实务运用”做主题分享。文主任认为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加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其中,涉及公司股东、股权、注册资本、公司权益等涉及公司财产方面的条款,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息息相关。并从发起人对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人责任、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等方面进行解析,并结合实务进一步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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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介绍:君悦所破产与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主任  文春生


互动交流环节,奉贤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王保红主任,也分享了自己在不良资产处置各方面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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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介绍:奉贤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  王保红主任


最后,上海市律师协会奉贤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顾帅主任对整场研讨会进行了精彩点评发言。顾主任指出,新公司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诸多方面有重大进步,在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之前,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关于新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尤其希望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新公司法不足之处予以充分释明,以利社会各界准确理解与适用新公司法。另一方面建议不良资产债权人重点关注新公司法新增以及补充完善的相关规定,以期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避开法律陷阱、提高资产安全性与处置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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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介绍:上海市律师协会奉贤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  顾帅主任


会后,参会人员进行合影留念,庆祝此次新《公司法》下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实务研讨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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