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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文联2023年“文艺两新”骨干人才培训班在上海文艺会堂举办。本次培训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旨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以及总书记关于文化文艺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发挥文联“两个优势”,增强文联组织在“文艺两新”工作中的团结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文艺两新”队伍的政治素养、创作能力、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推动“文艺两新”蓬勃发展。君悦所合伙人、知识产权专委会主任,湖北知识产权培训(武汉)基地副主任方皛律师受邀出席本次活动并做《“文艺两新”自律维权指引》专题讲座,通过详实数据和生动案例为“文艺两新”工作者依法维权提供指导服务。
讲座伊始,方皛律师首先通过著名的“迈克尔乔丹商标争议行政案”以及各类冲上过热搜的名人事件,深度解析文艺工作者的人格利益,并给出实操建议:
关于文艺作品,方皛律师通过著名的“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唐韵衣帽间案”等,从作品定义与分类及其著作权保护方面做出了深度解读,并给出实操建议:
文艺工作者在创作、生产、传播、展示文学艺术作品时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尊重传统民间文学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达形式,避免与他人作品的表达构成相同或实质相似,并依法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文艺工作者在创作文学艺术作品时应当保留创作大纲、草稿、电子文档等证明独立创作过程的证据,可以运用第三方技术平台对创意以及作品创作过程中产生的权利进行保护,固定权利产生的证据。
文艺工作者发表作品时,应当及时作出版权声明,通过署名等方式表明作者身份,减少权属争议。
文艺工作者可以及时将创作完成的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版权登记,确认权利归属,避免权属纠纷。
文艺工作者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有别于法人作品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为文艺工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优先使用。在其作品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未经单位同意,文艺工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文艺工作者参加作品征集或者作品竞赛时,应当保证作品来源合法,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文学艺术作品合作创作者可以签订协议约定作品署名、权利行使及收益分配等事项。
文艺工作者授权他人使用自身作品的,可以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明确约定授权许可的性质(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范围、内容、期限,违约责任,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方式,争议解决条款等内容。
在维权主张方面,方皛律师则建议:
文艺工作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行收集整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亦可通过公证、第三方技术平台、维权服务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固定侵权行为证据。
文艺工作者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文艺工作者主张他人侵犯其人格权的,应当注意收集整理与本人及侵权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相关的证据。
文艺工作者主张他人侵犯其著作权或邻接权的,应当注意:
(一)收集整理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行政许可文件、已生效的确定权利人的裁判文书等证据;
(二)被控侵权行为应发生在作品或者邻接权客体的保护期内。
文艺工作者主张他人侵犯其被许可使用的著作权或邻接权的,应当注意:
(一)收集整理可以表明著作权、邻接权权利人的证据以及许可使用合同、许可备案登记证明等证据;
(二)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以与授权许可的方式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
(三)被控侵权行为一般应发生在许可使用合同有效期内且属于被许可人获得的权利范围。
文艺工作者主张要求侵权人停止侵犯著作权或邻接权的,应当明确被控侵权的具体权项和侵权行为类型,保证其主张的权利在保护期限之内。
文艺工作者主张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可以考虑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权利使用费失、法定赔偿、惩罚性赔偿等方式计算赔偿损失的数额,并积极收集证明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数额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时间、侵权范围,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人因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作品的使用费,权利人因为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
文艺工作者主张要求侵权人赔偿合理开支的,可以收集整理与翻译费、公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文印费等合理费用相关的证据。
文艺工作者主张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应当明确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如明确进行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的具体网站或报刊的名称或等级、刊登位置、期间。
最后,关于抗辩事由部分,方皛律师通过经典案例评述,为大家解析合理使用抗辩——转换性使用,并提出文艺工作者主张自己并未侵犯他人合法著作权或邻接权的,可以考虑以下情形:
(一)被控侵权的权利及其主张是否超过保护期限或诉讼时效;
(二)主张保护的对象,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或属于《著作权法》排除适用的范围;
(三)被控侵权的对象与主张保护的对象相似的部分属于共有领域;
(四)被控侵权的对象系独立创作完成(未接触);
(五)被控侵权的对象与主张保护的对象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六)主张权利的一方不是权利人,或未获得授权,或授权链条不完整、连续;
(七)本人未实施被控侵权的行为;
(八)本人获得了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或具有合法来源;
(九)被控侵权行为系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行为;
(十)本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履行法定义务;
(十一)权利人主张的赔偿金额、合理开支金额过高;
(十二)权利人主张消除影响的方式不当;等等。
上海市文联是上海文艺工作者之家,也是广大“文艺两新”之家。未来,mhp君悦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将继续大力支持上海市文联工作,持续助力推进上海市文联“文艺两新”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打造文化自信自强的上海样本,建设习近平文化思想最佳实践地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