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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悦所承办的破产和解案成为上海破产法庭典型案例|MHP君悦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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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图网_500149981_wx3.png


2020年3月31日,上海破产法庭公布侧重反映中小企业群体,突出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强化程序衔接等方面的八大典型案例。其中,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担任案例二“某建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案”的破产管理人。(点击《上海破产法庭典型案例发布》阅读全文)


2020年3月18日,该案和解协议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这是上海三中院疫情期间成功办理的首件破产和解案件,也是君悦所10多年来成功办理的首个和解案件。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成立于2012年12月24日,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但仅实缴50万人民币,是一家主要从事建筑材料、工艺品、家具的批发零售和建筑装饰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业务的中小企业。


债务人自2019年初开始,陆续出现无法按期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根据公司财务资料记载显示,自2019年4月起,公司开始处于资不抵债状态,但至破产前公司一直处于持续经营中。


二、本案和解进程


2019年11月9日,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上海市三中院受理了债权人对其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9年11月20日,上海三中院指定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案管理人。

2019年12月初,管理人向债务人提出和解建议。

2020年3月16日,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2020年3月17日,上海三中院裁定和解并公告。

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解协议获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上海三中院于同日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2020年3月24日,管理人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完成第一期清偿后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管理人和解建议的提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及时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网络核查和访谈等方式,快速了解债务人的实际情况,针对债务人负债规模较小、经营前景向好等实际情况,结合债务人和其股东继续经营的愿望,认为债务人的困境具有暂时性,目前债务人虽无法及时清偿全部债务,但是通过和解给予其一定的缓冲期或将成为拯救债务人的可能路径。于是,管理人较早地向债务人提出了和解的建议,并得到债务人的认可和法院的支持。

四、管理人在和解程序中的努力


在本案和解过程中,管理人关注到本案的一些特殊性,及时向债务人、债权人提供了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管理人一方面通过申请删除企业失信信息和加强客户沟通等方式帮助债务人维护商业形象,另一方面根据破产法的要求和债务人、债权人的实际,对于和解协议的内容和方式提供合理建议,平衡各方利益,最终和解方案得到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的一致认可。


该案中,法院和管理人共同努力,克服疫情等带来的一系列困难,取得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充分支持和理解,仅用130天即告和解成功。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本案债权分期清偿,清偿比例达100%,不仅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债权人利益,也为债务人赢得了度过困境的宝贵时间,成功实现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共赢。


该案是通过破产和解程序挽救中小企业的典型,具有一定的可复制性,对中小企业通过破产自救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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