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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悦20周年庆典季|君悦律师就金融投资争议策略与解决专题召开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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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下午,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成立20周年系列活动之“新形势下金融投资争议策略与解决研讨会”在总部会德丰广场7楼粤港厅举行。本次研讨会由君悦律师事务所与火星定律联合主办,君悦所金融与保险专业委员会承办。君悦所主任胡光律师、副主任刘习贇律师,高级合伙人张伟华律师、徐培龙律师以及君悦所徐凯等资深律师出席活动,同时金融领域的数名专家、法务工作者也受邀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华东政法大学团委社团和金融法学院的同学们旁听了此次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由金融与保险专业委员会主任张伟华律师主持。君悦所主任胡光律师向参加研讨会的来宾们致欢迎辞,并介绍了君悦所的发展现状及“自在、平等、开放、共享”的办所理念,希望在座的嘉宾们、同学们、律师们在会议的过程中能有更多的互动,在讨论中碰撞出更多思维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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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  胡光律师


本次研讨会由徐凯律师、张伟华律师、潘青律师和童非律师分别做主题演讲,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强监管背景下金融投资争议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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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悦所合伙人、金融与保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徐凯律师


君悦所合伙人、金融与保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徐凯律师作为第一位演讲者,首先分享了关于债券违约处置的案例。徐凯律师针对历年来债券违约处置实际案例,从正在处理的案例特点展开,总结归纳出包括债务重组;宣告到期并主张违约求偿;担保人代偿或处置抵押物;破产诉讼(重整、和解、清算);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赔偿等五类处置方案。债券持有人可以根据发行人资产情况、增信措施等具体情况采取多种手段,最大化维护资金安全及时间利益。徐凯律师还提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不应局限于发行人的企业资产,更应当关注不受破产程序规制的提供保证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高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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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悦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与保险专业委员会主任  张伟华律师


君悦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与保险专业委员会主任张伟华律师分享了强监管背景下金融投资合同效力的司法判例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规范,强调“强化金融监管和金融审判的衔接配合,推动形成统一完善的金融法治体系和金融监管环境”。张伟华律师从近年来最高院在金融投资领域公布的典型案例出发,研讨了司法判例在合同效力方面审判思路的新动向。并最终提出建议:一方面法务工作者需要在最初设计交易合同条款时,通过技术层面的手段,消除措辞和语义带来的不利影响,避免因违反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被认定无效所带来的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其认为更重要的是,需要理解司法裁判结果的最终呈现是司法实践与金融监管相互匹配的表现,只有把握住这点,方可紧跟政策的走向,合理预测自身交易的法律风险。


此外,张伟华律师还和大家分享了其实务中的案例,探讨了基于司法审判新动向对金融投资争议的化解的可能路径,并介绍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采取的针对性的解决思路,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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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悦所公司与商事委员会委员  潘青律师


潘青律师从2002年对赌协议第一案海富案和2018年最新的瀚霖案裁判结果分析了法院对待不同的对赌方案设计的不同态度,对赌协议本身内容包罗万象,形式设计更是五花八门,认定对赌协议效力的过程,实际上是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合同无效的严格法定主义、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法人财产独立原则的平衡。根据瀚霖案的裁判结果,投资者和企业在订立对赌协议的过程中,可以采用投资者与股东对赌的形式,企业也可以为股东的支付义务进行担保。


潘律师接着通过几个案例分析了司法实务届对公司内部程序有瑕疵情况下担保的效力认定变化。主流及多数判例认为,公司法第16条并非效力性规定。善意的交易应当受到保护,担保有效更符合保护交易的价值取向。潘律师同时还介绍了网传的加重交易方审查义务的“推定知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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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悦所金融与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  童非律师


童非律师介绍了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中的责任,从追究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的动机和合理性谈起,逐条分析追责过程中包括前置程序、管辖、过错认定规则在内的关键点,以案例的形式说明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虽已不再是虚假陈述诉讼的敲门砖,却仍然是诉讼获得胜利的关键要素;不再是拥有诉权的前提,但很大程度上仍决定着胜诉权的归属。接着童非律师以实务案例具体介绍了其团队在推动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进程上采取的步骤和得到的成果。

 

临近尾声,张伟华律师作出总结:新形势下,金融环境瞬息万变,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同仁们应更多地关心最新的案例,从判决中把握新的裁判思路,不仅能最大程度上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更能提前为客户防范不必要的风险。

 

投资争议解决是君悦律师事务所多年的优势业务,事务所曾经或目前处置过诸多在上海甚至全国有影响力的投融资争议、公司商事争议、金融产品争议、房地产争议等。所内同仁值此二十周年之际,必将全力以赴,为客户提供更为专业、敬业的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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