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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作者作为破产管理人成员处理的一起有关破产财产拍卖所引发的拍卖合同纠纷为切入点,结合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置的特殊性,从破产管理人角度探讨拍卖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瑕疵担保责任边界。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旨在为破产管理人在处置债务人财产尤其是股权类资产时提供实务指引,平衡破产管理人职责与竞买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张力。
案情简介
破产财产拍卖情况
管理人由上海某法院指定为X公司破产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管理人对X公司进行了接管,通过整理破产财产发现,X公司持有Y基金投资公司20%股权,Y公司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及相关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Y公司登记备案有多个基金产品,具备一定价值。此外,经查询工商信息,Y公司有多个股东,其中持股份额最多的为36%,其余较为平均,注册资本均已实缴。
为更好梳理X公司对外股权投资价值,管理人根据公司法规定向Y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和复制Y公司财务账册、股东会决议等,并要求作为股东参与Y公司后续的决策事宜,经沟通获准后,管理人自此参与了Y公司各项会议,掌握了该公司财务报表等材料。
随着X公司破产程序的推进,经债权人决议通过,管理人将X公司持有的Y基金投资公司20%股权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公告中,管理人逐一介绍了Y公司情况、Y公司股东情况、Y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并且公示了管理人目前接管的财务资料种类,同时管理人给予了竞买人充分的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竞买人可在拍卖公示期间联系管理人凭承诺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阅看相应资料。此外,管理人还特别提醒潜在竞买人注意本标的可能存在尚未能发现的瑕疵,管理人已经尽其所能地公示了掌握的拍卖标的情况及资料,但关于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其他瑕疵,需要由竞买人自行判断、调查核实,承担相应风险。
拍卖截止日当日,Z公司经133轮竞价以130万元拍下前述股权,但直到付款截止日经管理人多次催缴,Z公司仍未付款,也未回应缘由,最终构成悔拍。之后,管理人再次重新发起拍卖公示,最终某公司以80万元拍下前述股权。两次拍卖,形成了50万元的拍卖价款差额。
衍生诉讼情况
在收到最终竞买人拍卖尾款后,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拍卖合同纠纷之诉,要求Z公司赔偿X公司(债务人)拍卖价款差额50万元,并提交了拍卖公告以及与Z公司沟通、催款的记录。
Z公司当庭答辩称:“管理人没有披露在拍卖前一年某次股东会上第一大股东提出的退股意向,尽管股权转让行为最终没有发生,但是该第一大股东的退股意向将影响Y公司价值,也将直接影响拍卖标的即Y公司10%股权价值,管理人没有尽到足够的瑕疵告知义务甚至有可能对此进行了隐瞒,因此认为Z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法庭核实确认了如下事实:
1、Y公司拍卖前一年股东会上第一大股东在会议期间提出了退股意向,股东会纪要记录在案,但最终并未有实质的股东会决议及股权变更事项发生;
2、Z公司在拍卖标的拍卖公示期间及拍下标的后,均未联系拍卖公司或管理人询问关于拍卖标的所对应Y公司的情况,包括会议纪要、财务资料等内容。
由此,审理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管理人有无恶意隐瞒拍卖标的瑕疵,恶意抬高竞价,诱使成交的情形。
本案中,管理人结合管理人拍卖破产财产的程序特点、股权作为拍卖标的的特殊性、管理人瑕疵担保责任的边界等因素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分享如下:
一、管理人拍卖破产财产引发纠纷的法律适用
破产财产拍卖具有复合法律属性,既体现破产程序的司法强制性,又保留了商事合同的合意性特点,因此首先要理清破产财产拍卖的性质,到底是民事拍卖还是司法拍卖,决定了发生争议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通过拍卖的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一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破产拍卖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通过拍卖的方式公开处置破产财产的行为。其法律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管理人具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的职责”、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的规定。
从两种拍卖的法律依据来源来看,破产财产拍卖虽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拍卖,是管理人根据法院授权实施的公权性质行为,但其与竞买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仍受《民法典》和《拍卖法》所调整。虽然,部分地方法院发布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实施办法中做了兜底规定,管理人在拍卖办法没有规定时,可以参照适用《网络司法拍卖规定》,但这里指的更多应是管理人在破产财产拍卖中在处置流程、起拍价、评估、公示信息、聘请拍卖辅助机构、悔拍赔偿等方面的参考,关于破产财产拍卖的权利救济问题,从发生纠纷的主体来看,委托拍卖人是管理人而并非法院,管理人通过拍卖公告发布拍卖情况及相应要求,竞买人通过拍卖确定了拍卖公告中的条款内容,双方自此达成了关于拍卖标的的约定,关于该类拍卖纠纷,应当适用《民法典》和《拍卖法》的规定。
二、管理人作为拍卖委托人是否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拍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其核心在于保障拍卖交易的公平诚信。从法律属性上看,它兼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双重特征,既基于拍卖合同的约定,又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这种责任的确立是为了平衡拍卖交易中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风险分配不公问题,特别是在竞买人难以全面了解拍卖标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强制赋予拍卖人和委托人信息披露义务,以维护交易安全。
而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而形成的拍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还需要考虑管理人的身份特点、专业情况、破产财产的特点,从这个角度出发,判断管理人是否构成拍卖财产瑕疵担保责任可以从四个要件逐一分析:
1、破产财产的瑕疵是否真实存在
根据《拍卖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瑕疵包括品质瑕疵和权利瑕疵两大类型。品质瑕疵指拍卖标的在物理属性上的缺陷,如艺术品破损、设备功能故障等;权利瑕疵则指拍卖标的在权属上的缺陷,如存在抵押权、知识产权争议等第三方权利主张。
而在X公司持有的Y公司股权拍卖合同纠纷案中,拍卖标的为股权,应该从股权的完整性和股权行使的角度进行判断是否存在瑕疵,比如该股权是否已经全部实缴出资?该股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股权代持、共有)或权利限制?该股权通过公开拍卖转让是否通知了其他股东保障其优先购买权?该股权对应的Y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债情况?
从上述角度来看,管理人已经在拍卖公告中披露了该股权的实缴出资情况,展示了管理人查询了解股权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过程及结果,也已在拍卖公告中专门设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同时通过公示管理人掌握的Y公司财务资料情况及竞买人查阅方式确保竞买人能够了解Y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
而本案中,Z公司所主张的Y公司大股东在股东会上所表达的退股意向,本来就没有任何决议做支撑,更没有发生相应的股权变动,充其量只属于Y公司的经营信息,而非股权本身的权利瑕疵,故不构成瑕疵担保责任中的瑕疵。
2、管理人是否履行了瑕疵注意和告知义务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和委托人有义务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这一义务是法定的,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免除。也就是说,即使管理人在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中充分告知了竞买人注意义务并且着重强调管理人对于可能存在的股权瑕疵不作保证,但管理人仍应在其职权和能力范围之内尽到足够的标的瑕疵注意和告知义务,也即管理人不应存在“应当知道而未予以核查”、“应当或已经知道但不予以告知”情形。
前述义务,应当结合管理人专业能力和拍卖标的特点综合认定。管理人为律师事务所的,其专业能力主要围绕法律事务,而案涉股权标的所对应的Y公司主营基金投资业务,属于金融服务行业。严格来讲,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机构的,其成员作为律师并非为专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应当对其瑕疵注意义务上升到等同于专业金融从业人员所能达到的全面、专业审查及披露的高度,因此,即使拍卖标的确有可能涉及相关瑕疵,在考虑管理人作为委托拍卖人的瑕疵注意义务方面,也要结合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特点综合认定。
在本案中,管理人为了避免对于拍卖标的识别、判断能力的不足而可能导致的瑕疵注意和告知义务,已尽可能地通过公示管理人所掌握的标的股权公司财务资料看样渠道及方式,帮助竞买人更好地了解和尽调拍卖标的。
3、竞买人是否善意而无过失
如果竞买人在竞买时明知或应知标的瑕疵仍参与竞买,则拍卖人和委托人(即管理人)可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本案中,管理人发现Z公司提交的其所掌握的Y公司内部经营信息和文件已经超出了管理人接管的范围,实际上可以推测其对Y公司内部股东会纪要内容,也就是所谓大股东有退股意向应该是心知肚明的,但毕竟管理人不掌握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属于“明知而参拍又悔拍”。然而,从拍卖公示期间以及拍卖后竞买人与管理人沟通的情况来看,其从未主动要求了解Y公司情况,其行为本身就存在过失,倘若确有管理人未能披露而竞买人可以通过看样而调查得到的标的瑕疵的,竞买人从始至终的消极态度也因此而构成竞买人的过失,此时,要求管理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4、竞买人是否因标的瑕疵而受有损失
最后,竞买人还必须证明其因瑕疵遭受了实际损失,且该损失与未告知的瑕疵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当然,股权标的不同于货物标的,其价值衡量应作特殊考虑,如股权确有瑕疵的,实际上损失已经发生,因为股权的瑕疵势必意味着该标的价值的贬损,所以从这一点来讲,如拍卖标的为股权且确实存在瑕疵而拍卖人未行告知义务的,基本上可以认定竞买人已经受有相应的损失。
管理人的上述代理意见和观点,最终由受理法院采纳,受理法院作出了要求案涉竞买人承担全部拍卖价款差额责任的判决。
综上,管理人在进行破产财产拍卖时,需要充分考虑拍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纠纷的预防,做好拍卖前、拍卖中和拍卖后的全流程管理,拍卖各方特别是管理人应做好拍卖前的标的调查工作,在职权和能力范围之内查明标的是否存在重大瑕疵并做好披露工作,同时,在拍卖公示期内要确保给与潜在竞买人充分看样的时间和空间,确保拍卖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最大限度减少瑕疵担保责任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