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实践中有时会碰到这样一种情况:债务人在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之前系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且在执行程序中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司法拍卖,后因买受人成交后悔拍而产生了悔拍保证金。对于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时原执行法院尚未处理完毕的悔拍保证金应当如何定性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此悔拍保证金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债务人财产而由破产管理人予以归集?应当采取何种方式进行主张?
回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可以明确,悔拍保证金不再属于悔拍的原买受人的财产,而转变为用于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的财产。即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悔拍保证金系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精神。基于以上理解,在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时仍未由原执行法院处理完毕的悔拍保证金当属债务人财产。
关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如何主张的问题,首先应积极联系原执行法院承办法官,向承办法官说明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并提出相应主张。实践中不同法官就此问题存在不同理解,故如出现理解发生重大分歧致无法就悔拍保证金成功接管的,因考虑到原执行法院未处理完毕悔拍保证金一般系因原所涉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所致,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中确定申请条件,建议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予以定纷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