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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首批入库案例达到3711件。经我们的检索和筛选,涉及信托的案件共32起,包括信托业务相关纠纷6起(包含结构化信托、伞形信托、通道业务、私募资管业务、非对称管辖)、信托与公司法交叉案例1起、信托在其他领域的应用案例5起(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破产重整等)。此外,我们还梳理了信托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5起、刑事案件4起、执行案件11起,这些案例虽然没有在裁判要旨中聚焦信托,却以信托公司作为当事人,且被最高院收录入库,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故此也作梳理。
信托相关业务纠纷
1、某银行诉山东某石化有限公司、某信托公司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8-2-483-001
问题聚焦: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分析
裁判要旨:
在涉及结构化信托合同纠纷的案件中,要充分考虑结构化信托的特点,即结构化信托通过将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设计,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不同的风险。劣后级受益人以受托人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为代价,放弃投资机会后,信托计划约定的投资目的已不能实现,优先级受益人依据劣后级受益人在信托合同之外另行作出差额补足承诺,要求劣后级受益人向信托计划账户承担补足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案号索引:
(一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初815号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1307号
2、刘某诉某某公司信托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8-2-499-001
问题聚焦:伞形信托合同无效及后果
裁判要旨:
伞形信托合同无效。用资人投资决策导致的投资亏损应当由用资人承担,配资方无须返还投资本金。
案号索引: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0411号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0655号
3、吴某诉某信托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8-2-043-003
问题聚焦: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通道类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信托业务中虽仅负责事务性管理,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信托公司存在明知委托人借用其金融机构背景进行资金募集未采取必要警示防控措施、对信托项目情况出具内容虚假的调查文件等行为,造成外部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80151号
(二审)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终29号
4、某银行诉某投资公司、景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8-2-103-021
问题聚焦: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超过年利率24%的,如何处理
案例的信托因素: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信托通道业务,实为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现阶段,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如无法定无效情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的,应当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案号索引: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初45号
(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终949号
5、某银行股份公司诉某资本投资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8-2-483-001
问题聚焦:私募资管业务中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的性质和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
1.私募资管案件中,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的法律性质是案件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学理上存在保证担保、债的加入以及独立合同等不同学说,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法律定性不同,将导致法律效果的不同。如果差额补足协议 被定性为担保合同和债务加入,则可能因未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议程序而导致无效;如果差额补足协议被定性为独立合同,则无需受制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差额补足义务人需按照承诺文件履行义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1条规定,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 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是何种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确定符合保证规定的,理应按照保证担保处理。如果属于其他法律性质的,则应当按照差额补足的实际性质认定法律关系确定法律责任。
2.案涉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某资本投资公司提供的《差额补足函》的性质和效力的认定。生效裁判在对《差额补足函》是否真实并合法有效、某银行股份公司是否系《差额补足函》的权利主体、《差额补足函》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差额补足义务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差额补足义务范围如何确定等方面,进行全面严谨分析的基础上,认定某资本投资公司出具《差额补足函》的目的确系为某银行股份公司投资资金的退出提供增信服务,但不能认为凡是增信性质的文件均属于保证。增信文件是否构成保证,仍需根据保证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判断。因《差额补足函》中并无明确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意思,也没有担保对象,故《差额补足函》并非担保,而是某银行股份公司和某资本投资公司之间独立的合同关系。《差额补足函》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案号索引:
(一审)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601号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567号
6、某某有限公司诉中国某某集团股份公司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10-2-483-002
问题聚焦:非对称管辖条款的识别及效力认定
案例的信托因素:法院认为,《信托协议》及《保证协议》中的管辖条款,虽然强调了中国某某集团股份公司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排他性管辖权,但并没有某某有限公司可以不受该管辖条款约束且可以依法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表述。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判断当事人的管辖约定是否构成不对称管辖,应当以双方明确、清晰的意思表示为前提,不能推定当事人约定了不对等的诉讼权利义务。换言之,只有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只能选择某一特定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则有权在多个法院中选择某一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能认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了不对称管辖条款。
案号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935号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321号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77号
信托与公司法
7、甘肃某科技公司诉上海某信托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0-2-277-001
问题聚焦:信托公司是否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信托债务
裁判要旨:
1.在员工持股信托计划中,信托受托人为委托人持有公司的股权。从公司法的角度,信托受托人和委托人分别属于公司的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信托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通过隐名投资协议约定“名实分离”,此种约定属于双方之间内部约定。内部法律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对名义股东享有权利,外部法律关系中,应当坚持以商法之外观主义原则处理各方当事人责任的承担,债权人对工商登记内容的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区域性信托登记机构并非全国统一正式的信托登记机关,不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难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从公示制度的完善程度而言,判断股权归属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案号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00124号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601号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77号
信托在其他领域的应用案例
8、某集体管理协会诉北京某房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9-2-158-033
问题聚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裁判要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以信托方式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的权利,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
案号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33579号
9、陈某荣、杨某莲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11-1-343-002
问题聚焦: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和惩罚性赔偿金可公益信托监管使用
裁判要旨:
水生态系统的人工修复较为专业,且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伤害,不宜由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侵权人自行修复的,可由其承担生态修复资金,交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具体实施修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委托专业第三方公益信托机构代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经审核后可予支持。
案号索引:
(一审)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20)赣0423刑初380号
10、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11-2-466-006
问题聚焦:破坏传统村落人文遗迹修复执行模式的构建
裁判要旨:
案涉受损传统村落的修复,人民法院以公益信托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使用涉案生态修复资金,…为传统村落人文遗迹修复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案号索引:
(一审)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7刑初8号
11、江苏某甲能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入库编号:2024-08-2-422-004
案例的信托因素:现某甲能源公司与暂缓认定债权人某信托公司等分别订立了和解协议。
问题聚焦:破产法“民事和解”制度司法适用
裁判要旨:
1.债务人具有自救意愿、具备自救能力的,人民法院可指导管理人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民事和解制度,引导各相关利益主体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终结破产程序。
2.人民法院在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时,程序上可采取债务人与管理人同时申请 的“双申请”模式;实体上应确保债务人、全体债权人、管理人等各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案号索引:
(一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破13号
12、青海省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十七家企业申请破产重整案
入库编号:2023-08-2-422-005
案例的信托因素:本案中,西宁中院指导管理人及破产企业…在重整计划中…搭建了转股平台和信托平台,并设立信托计划,债权人还能通过获得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方式实现债权清偿,为企业“量身定作”了符合债权人利益、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符合战略投资人预期的综合偿债方式。
问题聚焦: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运用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对关联公司实施实质合并破产应严格审查,坚持以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以实质合并破产为例外的基本思路。实施实质合并破产的公司应满足 存在实质关联关系、人格高度混同、严重影响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利等前提条件,并排除实质合并破产可能导致严重不利后果的情形。
人民法院对关联公司实施实质合并破产前应进行实质审查,充分审查各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债务人、债权人、职工代表、审计机构、税务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意见,权衡利弊,审慎决定。
案号索引: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破2号、破3-18号
信托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
13、某信托公司诉某建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8-2-103-022
问题聚焦: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法院需依职权主动审查是否构成越权担保
裁判要旨: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负有对公司章程、公司权力机关作出的担保决议等与担保相关文件的合理审查义务,否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在担保人未对担保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场合,法院仍需要主动依职权审查债权人对公司对外担保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主要理由为:
1.无论担保人公司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公司作为组织机构的属性并未变化,在诉讼中未提出异议,并不能当然视为公司整体及公司的所有股东在签署担保合同时同意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法院仍然需要主动审查公司组织机构的意思表示。
2.法院主动审查担保合同签订时债权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系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因为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是法院的职责,即使担保人未提出抗辩,法院也需依职权主动审查。
3.法院主动审查担保合同效力有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担保的无偿性特点决定了担保权人在获得担保债务清偿时无需支付任何对价,而公司其他债权人在获得债务清偿时系基于对待给付义务。因此,即使担保人未对担保合同效力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对债权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进行主动审查,以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公司、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案号索引: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7664号
14、某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诉某开发总公司、某工程项目管理 海安有限公司、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8-2-103-029
问题聚焦:涉嫌伪造质押合同附件印章的犯罪事实不影响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和保证合同关系的成立
裁判要旨:
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中,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承诺在质权未设立或无效情形下,担保人作为出质人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主张质押合同附件中的《应收账款确认函》存在涉嫌伪造印章的犯罪事实,因《应收账款确认函》的确认方是担保人的债务人,与担保人(出质人)的债权人(质权人)无关,故该涉嫌犯罪事实并不影响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成立,故人民法院应当继续进行审理,同时将涉嫌伪造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印章的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案号索引:
(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初字277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54号
15、某信托公司诉李某平等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0-2-103-002
问题聚焦: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订担保合同未经有效追认时的效力认定与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1.我国民法上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充分考虑了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和交易相对人信赖利益两种法益之间的平衡,并在制度构造上优先保护前者,仅在法定情形下才保护后者。已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阿尔茨海默患者从事签署巨额债务担保协议的行为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且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所以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推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具有过错,并且因其过错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当担保人因欠缺行为能力而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因担保人对提供担保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不具有识别能力故不存在过错,担保合同无效亦非因担保人具有过错所致,故此时不能依据该条认定由“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规定的赔偿责任是以过错为基础。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不具有过错,亦不应承担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
案号索引:
(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初84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881号
16、某乙公司、某丙总公司、某丙西南分公司等诉成都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6-2-103-001
案例的信托因素:法院经审理查明,出借人某乙公司与借款人某丙西南分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某丙总公司出具《确认函》自愿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问题聚焦:保证人上诉主张应在判决主文中列明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的,应在判刑中予以明确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权利。
案号索引:
(一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初16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177号
17、甲公司诉丙公司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6-2-103-008
案例的信托因素: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资金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发放贷款7000万元人民币,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
问题聚焦: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构成犯罪的,单位也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经济活动,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责任范围可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综合认定。
案号索引:
(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10号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沪高民二(商)商终字第201号
(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二(商)再终字第1号
含信托因素的刑事案例
(包含两种情形:1.受害单位是信托公司2.当事人利用信托工具进行犯罪。)
18、指导性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入库编号:2014-18-4-131-001
案例的信托因素:卜新光在承包经营安信证券部期间,未经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授权,私刻公司印章并冒用,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向他人开具虚假的资信证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证券部资金9173.2286万元。
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将判令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案号索引:
安徽省公安厅皖公刑赔字〔2011〕01号刑事赔偿决定
公安部公赔复字〔2011〕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委员会决定
19、王某庚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
入库编号:2023-03-1-402-007
案例的信托因素:王某庚作为某省某某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当数罪并罚。
问题聚焦:违规使用国有资金炒股所得收益是否属于国有资产和以投资收益发放奖金、补贴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裁判要旨:
1.违规使用国有资金炒股所得收益属于国有资产。
2.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及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案号索引:
(一审)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刑初139号
(二审)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20刑终62号
20、苑某某集资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4-04-1-134-003
案例的信托因素:范某某通过签订《借款合同》《资产信托管理合同》等的方式,集资诈骗200余人2000余万元。
问题聚焦:以高额收益为诱惑,支付销售团队高额提成,无真实项目投资的非法集资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
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应当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准确判定。其中,以高额收益为诱惑,支付销售团队高额提成,无真实经营项目的,不应当认定为“用于生产经营”,实际系任意处置,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案号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刑初1383号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刑终129号
21、吴某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入库编号:2023-03-1-097-002
案例的信托因素:吴某军联系了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分行作为资金托管行,大连银行作为出资行,安徽某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信托通道。2012年7月19日,苏某集团与安徽某元达成10亿元借款合同;相关各方也分别达成资金信托合同。
问题聚焦: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范围及“同类营业”的理解
裁判要旨:
1.“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特定组成部分。经委派到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然其所任职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甚至委派他的单位也不是 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但其本人在符合特定条件情况下,仍可以被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所谓符合特定条件,主要从三个方面考察 :一是委派的主体。适格的委派主体应当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二是委派的实质内容。即委派是否体现国有单位、组织的意志。至于委派的具体形式、被委派单位是否通 过特定程序对被委派人员进行任命等,均不影响委派的认定。三是是否从事公务。主要体现“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
2.是否属于同类营业,应采取实质审查标准。“同类营业”不等于“同样营业”,亦不以营业执照标示的范围为限,重点在于是否剥夺了本公司的交易机会。
案号索引:
(一审)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刑二初字第8号(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刑终29号
信托公司的执行案件
22、李某某诉某信托公司、某地产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入库编号:2023-07-2-471-001
问题聚焦:在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停止对其购买案涉房屋的执行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
购房人与被执行人签订购房《意向书》的时间如果早于案涉房屋的查封时间,且《意向书》约定了房屋的具体房号、面积,购房款的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视为双方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购房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实际入住案涉房屋的,属于合法占有该不动产。购房人依据《意向书》的约定,已经将案涉购房款全部支付完毕,虽未对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购房人存在过错的,购房人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案号索引:
(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初10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3号
23、某某信托公司与上海某某投资公司、杭州某某房地产公 司、舟山某某置业公司执行实施案
入库编号:2023-17-5-101-002
问题聚焦:形成于抵押权设立后的租赁权,不妨害抵押权实现的,可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不予涤除
裁判要旨:
拍卖财产上形成于抵押权设立后的租赁权,并非一律应予涤除。若租赁权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可以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予以带租拍卖。
案号索引:
(执行依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9)京方圆执字第00331号执行证书
(执行)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9执155号
24、遵义某房地产公司与重庆某信托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3-17-5-202-002
问题聚焦: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债权后,未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或不能确认是否通知的,不影响债权受让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债权后,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执行人或不能确认是否通知的,不影响债权受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案件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但在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清偿效力。
案号索引:
(执行异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执异21号
(执行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复91号
25、某建设公司诉某信托公司、某投资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入库编号:2024-01-2-470-001
问题聚焦:普通金钱债权人基于申请执行所享有的顺位利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要旨:
当事人基于保全、执行措施享有的执行顺位利益,不属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的特别民事权益,其执行顺位利益能否实现与生效裁判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事人以另案裁判影响其执行顺位受偿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号索引:
(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撤1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579号
26、陈某某执行异议案(某信托公司申请执行李某某)
入库编号:2024-17-5-201-009
问题聚焦:买受人因办理贷款或筹资等行为,虽然逾期,但主观上不存在悔拍目的,又积极筹措资金,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拍卖款的,不宜直接认定为悔拍
裁判要旨:
买受人因办理贷款或筹资等行为,导致逾期支付拍卖款,因买受人主观上不存在悔拍目的、客观上又积极履行合同筹措资金,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拍卖款,此类情形不宜直接认定为悔拍。
案号索引:
(执行异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执异145号
27、某实业公司执行复议案(某信托公司申请执行)
入库编号:2024-17-5-202-010
问题聚焦: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而非执行证书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而非执行证书;人民法院依据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定给付内容,被执行人主张执行金额错误系实体异议,可另行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案号索引:
(执行异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执异382号
(执行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闽执复32号
28、南某某与某信托公司执行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4-17-5-202-012
问题聚焦:申请执行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可以认定为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可以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申请执行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可以认定为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向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范围,可以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案号索引:
(执行异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执异80号
(执行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复58号
29、山东某公司与某信托公司执行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4-17-5-202-026
问题聚焦:认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严格依照法定情形
裁判要旨:
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当事人以未经公证的相关文书没有约定愿意接受强制执行为依据,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不属于法定的不予执行事由,不能以此否定该公证债权文书的可执行性。
案号索引:
(执行异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1执异104号
(执行复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执复228号
30、某银行与某百货商场公司重复异议执行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4-17-5-202-031
案例的信托因素:某信托公司申请执行,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的某商业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问题聚焦:执行中对当事人所提执行异议属于“重复异议”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实践中,为抑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滥用异议权拖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对不得重复异议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亦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重复起诉”的规定相契合。追求效率原则是执行程序的基本价值取向,但在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认定是否构成重复异议时,应结合案件当事人、具体诉讼请求和依据等情况综合分析。如果两次异议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就不能简单地因其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异议,并依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予以驳回。
案号索引:
(执行异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甘执异10号
(执行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复99号
31、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某信托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入库编号:2024-17-5-203-022
问题聚焦: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前,人民法院依法不中止对债务人的执行
裁判要旨:
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前,人民法院依法不中止对对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仅以已对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已处于破产审查阶段为由,请求停止执行,不予支持。
案号索引:
(执行异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4执异276号
(执行复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执复13号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448号
32、山西某乙煤业公司与某信托公司等申请执行监督案
入库编号:2024-17-5-203-028
问题聚焦:被执行人的股东,认为执行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但被执行人怠于主张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裁判要旨:
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被执行人的股东,认为执行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但被执行人怠于主张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案号索引:
(执行异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执异473号
(执行复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执复5号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