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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我国婚姻登记量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笔者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系因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现在的年轻人对婚姻的看法发生了重大的改变,结婚生子不再是人生必须完成的任务;另一方面,也囿于当下社会所呈现的年轻人与“高房价”、“低收入”、“彩礼”等客观因素之间的矛盾。比照时下的发达国家,如果婚姻给年轻人带来的不是幸福而是负担与压力,今后社会以同居关系作为表现形式的两性关系的数量将逐年攀升,在解除同居关系后产生的财产纠纷亦将是日后争议解决的热点。
笔者就近年接触、观察的真实案件,在本文以探讨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的范围,并就相关法律沿革在法理、社会层面予以分析。
一、同居关系的认定:
同居行为: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长期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的行为。
鉴于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对同居关系进行界定,通常根据事实来判断,而同居关系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1)同居关系的双方无结婚目的而共同生活,这是一种自愿选择的有别于婚姻关系之外的家庭模式,没有结婚的目的是同居关系区别于事实婚姻的特征;
(2)同居关系的双方必须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同居关系是具有家庭功能的生活共同体,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和内容的稳定性,短期的结合和间断、不稳定的生活在此不予认定;
(3)在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夫妻相称有机统一。双方在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均以夫妻的表现形式体现,在称谓与行为上均以夫妻相称。
二、同居关系期间的认定的法律沿革: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立法技术愈发完善,法律的沿革变化亦紧贴生活实际,立法对于同居关系的本质也在变化之中展现。
主要法律依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1989同居生活解释”)【失效于2020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解释一”)等。
上述法律法规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根据时间节点和事实行为的不同,结合我国结婚登记制度,将同居行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行为,笔者整理如下表格:
由上表可见,从法律角度认定同居关系主要依据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下不同时间的法律,并不满足事实婚姻的条件下,同居双方构成同居关系。值得强调的是,在“1989同居生活解释”的失效和“婚姻家庭解释一”施行后,法律已不再明确认定未登记结婚同居双方的同居关系。
三、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认定及立法沿革的分析:
1. 共同财产的认定
上述同居关系的产生,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在经济关系上往往不分彼此,但期间产生的收支混同有别于夫妻财产权益的保护,同居关系中产生的财产范围更强调用于共同生活与共同经营形成的共有关系,如出资合购的共有房屋等,而其余财产因同居关系主要系基于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生而未被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约束为共同财产。
从法律规定的沿革来看,2021年属于同居关系认定的分割线。
在2021年之前“1989同居生活解释”尚未失效,故依照该解释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在2021年“民法典”及“婚姻家庭解释一”施行后,就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未作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仅确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立法沿革的分析
从法理上理解,同居生活的发生主要基于双方的意思自治,选择非婚同居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追求更加独立自由的生活方式,在同居生活中保留经济和财产的独立及自由的选择决定权。因此,对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调整上对比婚姻有更大的自由度,双方可以选择合适的财产关系模式,故原则上双方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以共同共有处理,能够确定份额的,按各自的出资份额确定,该些内容已由民法典一般性规则涵盖并予以保护,而其他收益、债务等各自享有、负担为妥;从立法目的来看,对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仅以民法典一般性条款明确出资份额等保护,一方面旨在鼓励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独立、自强地面对社会生活、承担自身的生活责任,另一方面也倡导同居关系转变为婚姻关系,提高结婚率的同时也保护了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四、回顾与展望:
从立法的沿革来看,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从曾经的“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到如今的不再认定共同财产范围来看,立法者尊重这种基于双方意思自治所形成的非婚同居法律关系,但不将期间的双方收益、财产等再作为共同财产并明确保护,以此鼓励每个当事人独立、自主、自强地面对各自的生活,这种双方基于一定的感情基础成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生活上互相帮助,精神上相互抚慰,而财产不再混同,对比婚姻法律关系亦显得更加纯粹。立法者也鼓励双方勇敢地走向转变,毕竟当生活趋于稳定,家务劳动、家庭义务的履行在同居关系中存在必然的连带性,一般总会有一方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和家务劳动,如果双方继续适用同居关系而不就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作明确的,将导致不公,亦不利于弱者的保护,更不利于巩固和维护双方的同居关系。
法条链接:
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2020年失效】
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一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