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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8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的第三个案例是山东省沂水县检察院的山东沂南县Y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有关情况及其解读如下:
一、基本案情
山东省沂南县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系专门从事家电销售及售后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明。除Y公司外,姚某明还实际控制由其表哥姚某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沂水县H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
2016年9月、2018年3月、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姚某明为让Y公司中标沂水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取暖空调设备采购、沂水县第一、第四中学教室空调等招标项目,安排犯罪嫌疑人徐某(Y公司员工)借用H公司等三家公司资质,通过暗箱操作统一制作标书、统一控制报价、协调专家评委等方式串通投标,后分别中标,中标金额共计1134万余元。2021年1月,沂水县公安局以Y公司、姚某明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沂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一批典型案例中的第四个案例涉及的罪名也是串通投标罪,对这个罪名的解读,我们在之前的案例解读中已说明,在此不再赘述。从串通投标罪的高频率出现在典型案例中,这也给我们一点启示:串通投标罪的涉案企业一般都具有比较好资质,发展前景也不错;与其他罪名相比,串通投标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法定的最高刑也仅是三年有期徒刑。故我们今后在遇到串通投标案件,都可以从合规不起诉入手为涉案企业争取最有利的激励效果。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综合审查,确定案件纳入企业合规考察范围。沂水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该案中标金额较大,但Y公司姚某明等人有自首情节,主动认罪认罚,Y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沂南县、沂水县空调销售市场占据较大份额,疫情期间带头捐款捐物,综合考虑企业社会贡献度、发展前景、社会综合评价、企业负责人一贯表现等情况,以及该企业在法律意识、商业伦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决定对该案适用企业合规试点工作。2021年6月,沂水县检察院经征询涉案企业、个人同意,层报山东省检察院审核批准,对该案正式启动企业合规考察。
二是探索异地协作,对涉案企业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结合涉案企业Y公司所在地为沂南县、犯罪地为沂水县的实际,沂水县检察院多次与两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沂南县检察院沟通交流,共同签订《企业合规异地协作协议》,并由沂南、沂水两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抽取律师、市场监管、工商联人员5人组建第三方组织,对Y公司合规建设开展监督评估。第三方组织多次深入企业实地走访、考察,主动约谈企业负责人,全面了解企业情况,诊断出Y公司在风险防控、日常管理方面存在缺乏招投标管理制度,内部审批不严,账簿登记不实,守法意识不强,工资发放不规范等诸多问题,指导企业制定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各环节和管理层级的合规计划,确定3个月的考察期。整改过程中,第三方组织每月将合规计划执行情况通报双方检察机关及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四方会商后对合规计划及执行情况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建议,定期跟踪调度,并于考察期满后出具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考察报告。同时,沂水县检察院积极建议县工商联、县市场监管局指派专人,参照Y公司合规计划,一并督促做好关联企业H公司的合规整改。
三是组建巡回检查小组,对第三方组织履职情况开展“飞行监管”。沂水县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制定《沂水县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巡回检查小组工作方案》,结合本案案情,选取6名熟悉企业经营和法律知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组成巡回检查小组。巡回检查小组和办案检察官通过不预先告知的方式,深入到两个企业进行实地座谈,现场抽查Y公司近期中标的招标项目,对第三方组织履职情况以及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飞行监管”。通过现场核查,认为涉案企业整改到位,未发现第三方组织不客观公正履职情况。
四是延伸检察职能,扩大办案效果。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合规考察报告和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拟不起诉意见。为确保公开公正,检察机关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等5人组成听证团,对该案进行合规验收听证,听证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2021年10月,沂水县检察院经综合评估案情、企业合规整改、公开听证等情况,认为Y公司、姚某明等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串通投标次数较少,且案发后有效进行企业合规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依法合规经营不断创造利税,社会危害性较小,对Y公司、姚某明等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沂水县检察院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Y公司及其他公司出借资质的行为依法处理;向财政、教育、市场监管三部门发出完善招投标管理、堵塞制度漏洞等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严格落实行贿犯罪查询、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查询等制度规定,加强对招标代理公司管理。
当地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采纳检察建议,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对2021年以来60余个招投标项目全面清查,发现标前审查不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21个,并针对问题逐项整改;举办行业管理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专题培训,建立健全投标单位标前承诺制度、违法违规行为强制查询制度,对专项整治以来中标项目进行动态跟踪,畅通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加大惩罚力度,强化行政监管,有效遏制了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发生。
根据典型案例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的介绍,我们觉得有以下两点的认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印证。
1. 在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两地检察机关在开展异地企业合规建设中依托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平台,探索了“委托方发起”、“受托方协助”、“第三方执行”的合规考察异地协作模式。在本案中,涉案企业Y公司所在地在沂南县、犯罪地为在沂水县,两地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探索了对异地涉案企业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的新做法,即沂水县检察院、沂南县检察院与两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共同签订《企业合规异地协作协议》,并由沂南、沂水两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抽取律师、市场监管、工商联人员5人组建第三方组织,对Y公司合规建设开展监督评估的“共同考察模式”。这里就透露了一个重要信号,就是对异地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考察虽有一定的工作困难,但这并不妨碍办案检察院对异地涉案企业适用企业合规试点。因此,作为辩护人如遇到此情况,也可积极与办案检察院沟通,为涉案企业申请合规试点,为涉案企业获得最大的合规激励效果。
2. 由于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建设过程的主导地位,检察机关也有更多发挥能动司法职责的倾向,可以采取更多的举措来推动企业合规试点工作,确保企业合规建设取得实效。比如,在本案中,沂水县检察院不仅依照相关规定推动成立了监督企业合规建设的第三方组织,还组建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组成巡回检查小组,对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以及第三方组织履职情况开展“飞行监管”;同时,也进一步延伸检察职能,通过在办理该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沂水县检察院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完善招投标管理、堵塞制度漏洞等检察建议;还进一步严格落实行贿犯罪查询、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查询等制度规定,加强对招标代理公司管理等,争取通过个案的企业合规建设推动整个行业的合规建设进程。
三、典型意义
1.积极探索,对第三方组织开展“飞行监管”。
该案中,为确保企业合规建设和第三方组织监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组建巡回检查小组,探索建立“飞行监管”机制,对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实践中,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牵头组建巡回检查小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会计、审计、法律、合规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巡回检查小组成员开展巡回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其联席会议,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2.强化协作配合,促进关联企业共同整改。
该案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异地协作模式,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同时由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关联企业合规整改的监督指导。经过共同监管,涉案企业及关联企业专门聘请法律顾问进行合规建设,同时建立每月述职谈合规、合规学习、员工管理、财务管理、举报制度等相关机制。整改期间,Y公司参与了六个项目的招投标,依法合规承揽工程2000余万元,稳定持续提供就业岗位200余个。同时,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管理环节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加强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让招投标领域相关从业人员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性质,遵规守法,加强行业自律。
3.注重行业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效果。
近年来,不法分子为经济利益所驱动,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多个领域大肆“串标”“围标”,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其他招投标当事人合法利益,还给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带来隐患,各方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该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延伸办案职能,主动作为,注重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用好公开听证、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组合拳,促进从个案合规提升为行业合规,助力在招投标领域形成合规建设的法治氛围,努力实现“办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示范效应。
从典型意义的归纳中,检察机关在推进企业合规建设试点工作的过程中有很多的创新,比如本案中“两地四方合规建设的协作机制” 巡回检察小组对第三方组织的“飞行监管”机制、以点带面推动“行业合规”的延伸检察职能机制等,由此也可见,企业合规建设试点已成为各级检察机关的创新亮点工程。
与此相对应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2022年4月2日起,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最高检张军检察长特别强调:“原则上有条件的县级检察院,今年都要大胆探索,尝试办理几件企业合规改革案件。”同时也明确了,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无论是中小微企业还是上市公司,只要涉案企业认罪认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自愿适用的,都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即可以启动企业合规建设程序,享受合规建设带来的法治红利。
同时,据《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已办理企业合规改革相关案件5150件,已有1498家企业整改合格,3051名责任人被依法不起诉。因此,我们认为,检察机关主导推动的企业合规建设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热火朝天地铺开了;且根据相关媒体报道,有些法院也在逐步开始介入后者试点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我们律师作为法律人,应当看到这一发展趋势,积极参与其中,律师不仅可以作为第三方组织的专家成员,监督与指导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也可以为涉案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梳理与排除合规风险、拟定合规计划、制定合规整改方案、协助落实合规措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