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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法规解读、三种设立方式和五大适用场景|MHP君悦评论

2022-05-277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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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1]第三款中首次使用了“居住权”的概念,以解决离婚案件中没有住处的生活困难一方的居住问题。除此之外,2001年至《民法典》施行以前,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的概念、适用及办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专门增设一章规定了居住权。如今,随着各地“首例居住权案”的纷纷出现,居住权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民法典》在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中仅规定了居住权的部分事项,实务中,关于如何办理居住权登记,如何利用居住权的安排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很多人并不十分了解。因此,笔者特结合法律规定和自身的实务经验等,汇总分析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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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大办理路径(以上海地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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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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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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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效法律文书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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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大适用场景

《民法典》设立了居住权,为老百姓解决居住问题提供了新的法律工具,那么,居住权常见的适用场景包含哪些,又能解决哪些问题呢,笔者初步总结如下:


(一)结婚时,满足无房一方居住需求


假设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前,男方名下已经有全款(或贷款已经还清)购买的房产,女方想加名,但是男方及其父母不同意。此时,就可以考虑通过为女方在男方的婚前房产上设立居住权,解决女方的居住问题。


(二)离婚后,安排无房一方及子女居住


假设男女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房产,但其中一方婚前有房或一方父母有房产。在离婚时,无房的一方可以通过在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中约定,本人及子女在对方的婚前房产享有一定期限的居住权。或者双方在离婚时,无房一方同时与对方父母(有房)签订居住权合同并且办理居住权登记。


(三)赠与房产时,老人保留居住权


实务中,不少的老人一方面担心房产税,遗产税(暂无正式法律规定),因此希望提前以较低成本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传承给自己的子女。另一方面,老人又担心自己将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后,自己老无所居。在此情形下,老人可以与子女签订设立居住权的合同并进行登记,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之后,仍能够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赠与房屋的居住权。


(四)变现房产后,仍能够居住


实务中有些老人希望将名下房产出售套取现金以供养老,又希望自己生前有屋可住。在此情形下,老人可以将房屋出售给暂时没有居住需求的买方,提前将房屋价值变现,并同时签订《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有生之年享有对已售房屋的居住权。


(五)诉讼中,将居住权作为谈判筹码


在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往往是双方的争议焦点。对于有房产一方(包括其父母有房产),如果能提供居住权登记或者稳定的住所,对于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是很有利的。另外,在继承案件中,对于一方老人去世后,另一方老人的照顾,如果有居住权的安排,可能有利于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的分配达成和解。




[1]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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