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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产生纠纷后,该如何应对|MHP君悦评论

2022-03-02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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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小美到律所说有事要咨询,原来她与自己的事业合伙人老张产生了纠纷,老张通过股权架构设计,已将其架空,同时,正在转移公司利润和现有业务,这直接导致矛盾已不可调和。我们意识到,小美要做的是梳理风险点和用有效的方法化解……


股东出现纠纷后,小美主要面临哪些风险?我们又是如何处置这些风险的?发生股东纠纷后,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是什么?我们接下来主要围绕这三个问题,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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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公司股权结构



一、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对公司经营责任承担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同时也是公司的高管,身份有双重属性。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经营过程中行使权力的同时也承担着较大的风险,需要承担的各项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司法机关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而如果公司在经营中涉及非法经营、合同诈骗、行贿等情形,法定代表人也相应地会被卷入行政处罚或刑事风险。


回到小美当时的处境,股东产生纠纷后,她和核心员工小Q均已离职,无法把控公司后续经营风险。而当时,小美依然为B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小Q依然为C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二人离职前,曾与公司协商,解除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要求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但在实控人老张的授意下,公司拒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就在这时,老张还开启“自杀式袭击模式”,怂恿B公司和C公司多名员工向公司发起劳动仲裁,试图制造公司债务,同时,还有其他供应商也向公司起提诉讼,小美和小Q作为法定代表人收到了传票……


处置策略:


目前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口径是,如果要进行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要么提供包括股东会决议在内的变更文件,需要大股东和公司配合;要么现法定代表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进行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并获得胜诉判决。


经过评估,我们认为首先应处理小Q作为C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为此,我们代表小Q,通过邮件和律师函等多种方式,持续发函,要求C公司进行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另一方面,因B公司是C公司唯一股东,而小美仍然是B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B公司行事,因此B公司以C公司股东名义作出决议,同意C公司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


在完成上述动作后,我们代表小Q以C公司为被告,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诉讼,并向法院作出如下举证:

(1)小Q的离职证明,证明小Q已经不在B公司和C公司任职;

(2)股东已经作出同意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决议;

(3)经过多次催促,C公司仍然拒绝配合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

(4)C公司前员工已提起劳动仲裁,且劳动仲裁机构已通知小Q作为法定代表人应诉,小Q面临一定风险;

(5)小Q已无其他自救渠道。


诉讼过程中,C公司实控人老张以公司营业执照丢失为由,抗辩公司客观上无法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此,我们适时将与主管行政服务中心的沟通结果作为证据,证明营业执照补办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可同步进行,且整个过程无需小Q的配合。


处理结果:


在法院调解下,小Q的法定代表人职务被解除,并顺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值得一提的是,因小Q在诉讼中提交了小美代表C公司出具的B公司股东决定,老张意识到小美作为C公司法定代表人,仍然有很大权利,也很快将小美的法定代表人职务进行了变更。


Tips: 


目前,公司高管或员工因各种原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较为普遍。如高管或员工从公司离职的,应及时要求公司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积极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公司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情况下,通过诉讼维权。



二、小美离职后,C公司向小美发起侵权责任之诉,小美成为了“被告”


股东纠纷前,小美担任B公司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而C公司作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业务与B公司高度混同,两个公司使用同一套管理系统。小美在公司任职期间,曾发生过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后证明系老张恶意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其实际控制的D公司),小美当时为维护公司利益,暂时将部分信息从管理系统上删除。在小美离职后,C公司以“客户系统上的商业秘密被小美恶意删除,导致其损失”为由,向小美起提侵权责任之诉。


处置策略:


我们在对相关事实了解清楚后,综合评估认为小美不存在侵权行为。即便存在侵权行为,因小美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对管理系统的操作系作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C公司应起诉B公司,而不是小美。


处理结果:


我们代表小美积极应诉,积极举证,积极答辩,最终C公司的诉请全部被驳回,风险解除。


Tips: 


很多小股东很可能同时在公司担任董事、经理等高管职务,如果股东纠纷的战火熊熊燃起,无法熄灭,平日的合作伙伴自然反目成仇,此时,大股东控制的公司往往会从“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角度去寻找证据做文章,在必要时发起诉讼,甚至因此将昔日伙伴“送进去”。比如,刑法上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职务侵占罪”、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公司法上的“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等。因此,合规是高管的安全垫,在公司发展的路上,无论是作为公司股东还是高管,还是要有相应的意识和举措,要经得起考验。



三、小美在160万元出资范围内可能对A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小美作为A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面临对A合伙企业160万出资的实缴义务。


同时,小美是通过A合伙企业间接持有B公司股权,股东纠纷发生后,B公司业务逐渐被老张转移,公司经营能力下降,导致小美在A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价值为零,她以合理价格对外出让合伙份额并实现退伙已无可能。而只要没有退出合伙企业,小美对A合伙企业的实缴义务会一直存在。


处置策略:


我们查看A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后发现,A合伙企业账上有一笔30万元的应付账款,而A合伙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为零。经询问小美,原来,她和老张曾按照合伙份额比例向A合伙企业打款,打款时未备注款项性质,但该款项在财务账簿上登记为应付账款。基于此,我们向A合伙企业注册地法院发起了一起借贷纠纷诉讼,要求A合伙企业返还小美借款。这个案子在诉讼过程中异常艰难,因为案涉款项到底被认定为“借款”还是“投资款”存在较大争议,案件迟迟无法审结。我们曾试图请求法院依职权向工商部门调取A合伙企业所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作为证据。


处理结果:


小美的核心诉求始终是退出A合伙企业。因此,我们将该案件作为筹码,最终以撤诉为条件,达成小美退出A合伙企业的目的,解除了出资责任风险。有时候,诉讼不是目的,而是打开谈判空间的筹码,在本案里得到了比较好的诠释。


Tips: 


股东向公司打款时,应在备注中写明款项性质。在未列明款项性质的前提下,为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法院在认定款项性质的时候会非常谨慎。



四、公司恶意欠薪,小美离职前一个月的社保还被断缴


小美离职前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除了管理工作外,还是公司的业务骨干。根据B公司的薪酬绩效管理制度,小美作为员工应获得业绩奖金超过十万,但到离职前都未能兑现。同时,公司还拖欠了其离职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处置策略:


我们代表小美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以“小美在案涉期间担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由,认为小美提起工资及提成的请求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不予处理”。劳动合同纠纷打到一审阶段,我们对于胜诉,充满信心,但另外一个现实情况是,B公司目前已被掏空,股东、法定代表人,在老张操控下均已经变更为第三人,即便拿到胜诉判决后期执行阶段难度非常大。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我们也积极寻求和解的可能性,希望尽量以最短的时间,拿回一定金额的工资和业务提成。


处理结果: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小美落袋为安。



结 语 


这个案子的处置是综合性的,过程也较为曲折,其中,小美作为小股东,发生纠纷后,发现已无调和的空间,快速地整理情绪,寻找律师的帮助,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能够理性评估收益、风险和时间成本,最终在律师和小美的积极配合下,顺利解决股东纠纷。


结合本案的处理心得,对于发生股东纠纷后,我们有三点建议:


第一,冷静评估风险,必要时寻求律师的帮助,化解风险和积极维权。


第二,保持平稳心态,纠纷处理过程中,冲突不断,不能因一城一池得失,丧失信心,同时,做好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第三,精力尽量放在重新开启自己的新事业上。比如,小美纠纷期间,努力经营新事业,东山已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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