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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对单位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公司、企业也是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之一,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
另外,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由此可见,企业法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执业中发现,部分涉刑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遇到了刑民交叉先后的问题,即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指破产程序)谁先谁后的问题,应当引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破产企业、债权人及相关方的重视。
二、刑民交叉先后问题处理的三种模式及法律依据
刑民交叉,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来说是指一个案件同时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狭义上也可以理解为同一案件事实到底是适用刑法调整还是适用民法调整。由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原则、责任构成要件、证据证明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同一案件涉及到的刑事和民事问题到底谁先谁后,一直有不同的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先后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先刑后民、刑民并进、先民后刑。
(一)先刑后民
先刑后民,是指在同一案件中,如果发现有犯罪线索,应当由侦查机关先行对相关犯罪线索进行查证,确实构成犯罪的,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刑事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完成后,再进行相关民事案件事实的审理。
在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必须以先刑后民的方式进行处理,有人认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可以视为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但是,笔者对此并不赞同,最主要的理由在于此条规定并没有先后的问题,只是解决同一争议应该由谁解决的问题。
目前,适用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个:一是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二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的规定。三是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制定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十二条的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的规定,其中第130条明确规定了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即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刑民交叉案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驳回起诉,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笔者曾经代理一起案件,代表某公司起诉该公司员工工作失职赔偿公司损失,但人民法院认为该员工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侵犯所在单位的财产权利,有涉及犯罪的嫌疑,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处理,最终驳回公司的起诉;二是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除了驳回起诉外,人民法院也会视情况裁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比如在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投资人民事起诉某自然人,要求回购其认购的私募股权基金,但人民法院最终以销售私募基金的单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遂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刑民并进
刑民并进,指的是在同一个案件中,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互不影响,同时进行,没有谁先谁后的问题。
在法律依据方面主要到两个:一是《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二是《九民纪要》。第128条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并且给出了应当分别审理的五种情形。同时,130条规定,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在司法实践方面,人民法院主要考虑的是涉案案件是否是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如果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则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刑民并进。
(三)先民后刑
先民后刑,指的是在同一个案件中,先进行民事审理,等民事审理结束后,再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
在法律依据方面,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先民后刑的规定。但是《九民纪要》第129条规定了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原则上就同一事实的处理应先刑后民,但是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同时提出,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另外,对于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对于一些涉众型集资类案件,在侦查机关还没有立案侦查之前,投资人就已经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提起起诉,最终在刑事立案前获得了有利于投资人的裁决结果。虽然从形式上看,这属于先民后刑,但是从实质上分析,此种情况并不属于必须要先等民事审理结束后再进行刑事案件审理的情形。
三、涉刑企业破产清算中刑民交叉先后处理的方式及典型案例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涉刑企业在破产清算时,时常会遇到刑民交叉先后的问题,处置的方式也各有不同。
方式一:先刑后民
目前,对于涉刑企业破产清算的刑民交叉先后问题,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但是个别省份已经开始了探索,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发布的《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处理涉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若干问题的讨论》第二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受理后,发现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其他企业高管涉嫌犯罪的,可以将涉嫌犯罪的材料移交侦查机关,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驳回企业破产申请。
在实践中,在企业破产清算之前就已经涉及刑事犯罪这种情况较为常见,此种情况的先刑后民实际上是一种被动的选择,因为企业先涉及刑事犯罪,企业债务人的绝大部分企业实控人、高管都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暇关注企业的破产清算问题,而债权人普遍认为应先等刑事案件有了定论,再看情况是否要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由于刑事案件时间较长,等完全结束,债权人会错过有利时机,甚至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典型案例一: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被申请破产清算
2015年8月,上海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不等。2016年5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2019年8月,该公司的债权人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同年10月,法院作出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公告。
在上述案例中,债权人在刑事案件完全结束三年多时间后才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许多财务资料已经散失,相关人员已经难以寻找,给破产清算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阻碍,最终也无法有效弥补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方式二:刑民并进
在刑民并进的处置方式中,刑事诉讼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是同时进行,不需要讨论谁先谁后的问题,当然这里的同时并不是指同时启动、同时结束,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先后性,有时候是破产清算先启动,有时候是刑事诉讼先启动,更多的是刑事诉讼先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同时开展。
此种处置方式的好处在于破产清算程序可以不用等待太长时间,相关的财务资料可以容易获得,相关人员也容易找寻,管理人的工作容易开展,同时债权人的利益也能得到有效保障。
典型案例二:长春长生假疫苗案及破产清算
根据网络公开信息,2018年7月29日,长春长生董事长高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提请逮捕,2019年2月9日前将移送人民法院,后该刑事案件并无进一步的消息传出。但是,2019年6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长春长生的破产清算案件,由长春长生的债权人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等单位提出申请。2019年11月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长春长生破产。
上述案例中,长春长生的高管涉刑案件的还在审理过程中,但是长春长生就已经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这种刑民并进的处置方式,有力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方式三:先民后刑
在涉刑企业的破产清算中,如果企业先进入了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现了企业或实控人、高管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可以采取先民后刑的方式进行处置。
但是在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处置较有难度,常见的罪名有妨害清算罪、隐藏、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由于企业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管理人绝大部分为非刑事律师,对涉案企业、实控人或高管涉嫌刑事犯罪的报案意愿不高,即使报案,最终能被立案的成功性不大,导致各方均有畏难情绪。
典型案例三:上海某公司破产清算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8年12月,上海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债权人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发现该公司还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遂向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但是公安机关最终未予刑事立案。
在上述案例中,管理人(非律师)、以及管理人所聘请的律师、债权人等均不具有刑事律师的背景,在发现该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后,虽然也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最终也没有能够刑事立案。
四、实务建议
目前涉刑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刑民交叉先后存在较多问题,从实践角度出发,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应尽量争取先民后刑。如果涉刑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并且尽量争取先民后刑,因为一旦被先刑后民,债务人的实控人、高管都有可能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债务人公司的财产资料、账册也有可能被侦查机关扣押,最为关键的是如果人民法院看到这个案件已经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很有可能会裁定驳回申请,移交侦查机关审查,导致破产清算程序无法继续下去。
二是站在债权人的角度,应尽量争取刑民并进。绝大多数破产清算案件中的的债权人主要目的是尽可能多地获得经济利益,如果仅仅依靠破产清算程序,有时候效果有限,这就需要借助刑事诉讼的推力,但是要避免陷入先刑后民的陷阱,因为先刑后民时间会较长,涉刑企业后来的破产清算基本上就是走一个形式,对于债权人获得经济利益的目标无法实现。债权人应当尽量争取刑民并进,以实现债权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三是对于某些特殊类型案件的处理应考虑多种因素。在涉刑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有些类型案件的处理应当要特别慎重。目前,P2P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情况较多,一般都会对公司的实控人、高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是进行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还不多,相信在后续对此类企业的处置中,会尝试进行破产清算。另外,在房地产类企业破产清算中,如果涉及到非法集资、偷逃税款等刑事犯罪的,也应当要慎重处理,因为其中涉及到债务人、债权人、职工安置、国家税款、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四是先刑后民在适当的时候也可以考虑。在涉刑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无论哪一方从理智来说,都应当避免先刑后民,但是在一些时候,先刑后民也是一种可以考虑的方案,比如涉刑企业就同一事实发生争议,按照目前司法的实践,还是会优先适用先刑后民;比如涉刑企业的实控人、高管集体失联,债权人会优先考虑先刑后民;再比如在P2P案件中,多数出借人也会考虑采用先刑后民的方式。
五、小结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既有企业先涉及到刑事犯罪,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也有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再进入刑事诉讼的,更有两者同时进行的,各类市场主体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依法依规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