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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兔:爸爸,我上次看到新闻,说有个妈妈因为干坏事,被警察抓起来了,宝宝一个人在家里,都没东西吃,好可怜?
兔爸:是啊。所以现在的《民法典》就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样,新闻里的悲剧就不会再上演了。
小兔:嗯,以后有人来管这些可怜的小朋友,那我就放心了!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小兔: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兔爸:没错。
小兔:可为什么同学用自动铅笔跟我换了我折的小船,她还能耍赖再要回去?
兔爸:什么时候的事?
小兔:去年。
兔爸:你们满8周岁了吗?
小兔:噢,我懂了,我们那时候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呢!
兔爸:孺子可教。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小兔:爸爸,我们家的小猫是李叔叔送你的吧?
兔爸:是啊。
小兔:你今天忘记喂它了,是我帮你喂的。
兔爸:是吗?真乖!
小兔:我记得《民法典》里面有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兔爸:对,这个叫无因管理,怎么了?
小兔:我没有替你喂养小猫的义务,可为了避免你的小猫饿肚子,我还是帮你喂了,所以,你是不是该支付我十块、一百块的劳务费啊?
兔爸:猫粮好像就是我买的吧,你有支出必要费用吗?还有,以后你撸猫收费啊。
小兔:我跟您开玩笑呢。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小兔:爸爸,什么是姓名权啊?
兔爸:所谓的姓名权,就是指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怎么了?
小兔:那如果有个人,把微信的头像和名字都换成了另一个人的,这是侵犯姓名权吗?
兔爸:说吧,你干什么坏事了?
小兔:有几个调皮的同学一直在班级群里发表情,然后,然后,我就换成班主任的头像和名字,让他们不许乱发……
兔爸:……出发点不错,不过,还是自己去跟班主任道歉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兔爸:我们之前约定好的,你考试考到A+,我奖励你100,考到A,奖励你50。
小兔:是的。
兔爸:你这次只考了A,应该是奖励你50,可我不小心多转了,转了100块钱给你。
小兔:没事,我原谅你了。知道错了就好,没关系的。
兔爸:我的意思是,你应该把50还回来。
小兔:你都已经把钱给我了,已经履行完毕了。
兔爸:你这个是不当得利,所以,还是应该返还。想拿100块奖励,继续加油吧!
小兔: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小兔:爸爸,我觉得写信是个好习惯。
兔爸:为什么?直接电话、微信、发邮件,又快又便宜,不香吗?
小兔:因为寄信慢啊?
兔爸:慢有什么好的?
小兔:那你就有足够的时间去反悔啊,民法典上说了,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但,撤回的通知必须要快、快、快!
兔爸:服了。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小兔:爸爸,我这次考试得了99分。
兔爸:是吗?真棒!爸爸周末带你去迪士尼!
小兔:太棒了!
兔爸:你们班最高分是多少?
小兔:150分。
兔爸:所以,你是150分的卷子得了99分?迪斯尼不去了,周末在家学习。
小兔:哼,你说话不算话!
兔爸:我这个是重大误解,可以撤销!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兔爸:你昨天答应我今天要把书桌收拾干净才能听故事的,怎么到现在都还没收拾?
小兔:我昨天答应你的时候已经很困了!
兔爸:那又怎么样?
小兔:《民法典》上说了,一方利用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可以撤销的!
兔爸:危困状态是这么理解的吗?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