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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监管首次入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亮点|MHP君悦评论

2020-08-12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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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法》的大修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开展。2020年7月3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审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二审草案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之前的一审草案相比,亮点多多。



一、电子烟监管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防止未成年人吸烟仅做了原则性规定:


(1)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2)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

(3)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二审草案在控烟方面的立法有巨大进步,具体体现在: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或者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

  • 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

  • 上述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彩票的标志;

  •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二审草案第一次将所涉烟草相关问题涵盖电子烟。如若通过,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或将成为中国首次从法律层面上对电子烟进行监管和约束的法律。这其实也是2018年以来中国管制电子烟努力的一部分:2018年8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提出“电子烟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其自身存在较大的安全和健康风险”,要求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2019年10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烟草专卖局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下架以及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但遗憾的是,二审草案并未清晰界定“学校周边”。现行《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20条规定,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据闻在该条例讨论阶段,有专家提出学校周边应指学校周围200米,但也有人提出这一数字应为50米。最后《北京市控制吸烟条款》确定了用“100”米离开界定“学校周边”。现行《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14条规定,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出入口路程距离五十米范围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建议二审草案吸取地方立法经验和教训,明晰“学校周边”的界限和含义。



二、设专章防治沉迷网络游戏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仅在社会保护一章中提及需要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很显然,相对简略的规定已无法满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实际需要。二审草稿在一审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提出了更加具体的预防措施:


  • 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采取其它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

  • 学校不得允许未成年学生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

  •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陆网络游戏;

  •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须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 网络游戏者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三、学生欺凌防范成为修改重点


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2016年5月发布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而教育部等九部委于2016年11月1日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后续还出台了不少有关学生欺凌的文件。这些构成了防范和治理学生欺凌的基础。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总结过往经验,进一步强化学生欺凌的防范和治理。


  • 二审草稿将学生欺凌防范作为修法的重点之一,增加了很多有关学生欺凌的条款: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或唆使未成年人实施欺凌;

  •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 学校需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

  •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


二审草稿还给予“学生欺凌”定义。学生欺凌就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四、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


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拐卖、虐待、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社会对此关注,政府部门对此高度重视。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就引入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概念,期望严格监管可能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防患于未然。所谓“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和未成年人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负有如下义务:


  •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 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 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二审草稿还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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