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纠纷or合同诈骗,这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的问题,是经济犯罪领域最扯不清的问题之一。笔者从事刑事工作三十年,碰到的这类案件往往都争议较大。虽然理论上说起来,可以用九个字来概括两者的区别即“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可实践中要正确区分认定没那么容易。
今日此文也不是想展开对这问题的理论研究,一没这个长篇大论的能力和爱好二觉得微信公众号文章应该是针对客户和民众的普法性质文章,不是堆砌专业词汇的理论文章。此文目的是只想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懂法才能守法经营,以免误入歧途。
一、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别
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区别的关键是“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内心主观的东西,看不见摸不着,只能通过外部行为来推断。外部行为往往真真假假虚虚实实各有原因各有动机,给正确判断内心真实想法意图经常造成很大困扰。有人说只要看有没有欺骗行为不就可以定诈骗了?非也!经营行为中的欺骗行为其性质可能是民事范畴的欺诈行为也可能是刑事范畴的诈骗行为,没那么简单。
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除了口供,首先是依据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条文列举的四种诈骗行为即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四种行为只是推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事实,但并不是说有这四种行为就一定构成诈骗,如果有相反证据能阻却这种事实推定则不能认定。
除了刑法明文规定的这四种行为可以作为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外,司法实践中一般还根据以下四个方面来综合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合同订立时是否具有合同履行能力、
2、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是否具有欺骗隐瞒行为
3、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什么?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行为?
4、款项或货物去向,是否有挥霍挪用携款潜逃行为?
要强调的是,这四个方面只是判断构成诈骗的重要依据,但并不能据此推断对方在不能履行合同时就是诈骗。并不是说在合同订立时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在订立履行过程中有欺骗行为就一定构成诈骗,比如虽有欺骗行为,但这欺骗行为是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属于刑事诈骗呢?关于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笔者认为主要是一个度的问题。民事欺诈程度不恶劣,不是促成交易的根本原因,只是在某些环节有夸大或隐瞒问题,欺诈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及履行合同获取交易利润,不是说为了骗取对方财物。
引用《最高法院公报》第81期里的一段话可以很能说明问题“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的一些行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其主观上不具有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对方公司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动,拒退保证金是事出有因,并不是企图骗取对方公司的财产,不属于"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隐匿合同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情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发生合同纠纷时如何保护好自己
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利益受损方除了采取民事诉讼救济方式外经常会通过刑事控告途径来挽回损失。这种情况下,另一方需要有正确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在本身行为有一定瑕疵情况下如果有不正确操作容易造成被动。
首先,不要关机!不要拉黑!不要逃跑!
这很重要。要跟相对方始终积极沟通,不要逃避。如果采取关机拉黑逃跑等行为则会给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增加很大砝码,到时说不清楚。
曾有这样一个诈骗案件,双方先是通过微信达成买卖协议,之后买方违反协议约定没有按时付款,违约在先,造成卖方很大被动。之后双方又补签了书面协议,补签的协议里更改了付款时间,然后买方在书面协议约定的付款日期到来前按约付款。但卖方因为买方之前的违约心怀不满,发了一部分货后不愿意再给买方发货,也拖着不退款,导致买方向警方控告其诈骗。这过程中卖方做了两件错误的事,是导致其最后被认定诈骗的重要因素:一是在买方多次催要货物情况下,卖方弄了一张假的发货单应付买方;二是在买方不断催讨情况下卖方最后微信拉黑了买方。法院的判决书在说明卖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特别点明了卖方微信拉黑买方的情节。所以,切记不要关机!不要拉黑!不要逃跑!
其次,订立合同时要具备一定的合同履行能力。
当商业机会来临时,许多人急于赚钱,不管自己有没有履行能力,经常会先抓住机会签了合同再去找货源找资金。虽然说订立合同时没有履行能力不等于就是想诈骗,但是一当发生纠纷这容易成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依据之一。就像最近疫情时期口罩热销,一些人不管自己有没有货源先打了广告收了钱再说,这是典型的案例。包括像庞氏骗局式的集资诈骗也是典型的只管收钱不管是否有履行归还的能力。
第三,订立、履行过程中尽量不要有欺骗对方的行为。
虽然说商业活动中多少会有一些夸大其词虚假隐瞒的东西,虽然说民事欺诈不等于刑事诈骗,但一当闹到刑事层面,这些虚假欺骗的东西是重要的认定诈骗的依据。
最后,款项去向要正当。
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或藏匿或携款潜逃,则都极易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如果款项用于其他正常经营活动,即便造成亏损无法归还,一般也不能认定为诈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款项用于高风险经营活动的问题,如用于炒股票、炒期货等高风险活动。过去九十年代时曾有司法解释规定将款项用于高风险活动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但现在已经没有这个规定。
以上是笔者一点经验之谈,供大家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诚信为本,合法经营,方能远离是非。君依法行,悦自功成,才是长久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