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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的通知。同日,全国多地发布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在破产与清算工作中,人口密集程度较高,管理人为履行职责,通常需接待来自全国各地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待债权申报期限结束后,还需召开债权人会议。
为防止疫情扩散,破产界的同仁们在行动。
一、各地情况梳理
临近复工之期,笔者就部分省市公开的有关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的通知汇总如下。
二、相关简析
1.债权申报期限的确定与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知已知债权人、确定债权申报债权期限、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等内容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通过报纸、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途径发布受理破产的公告,并委托管理人通过各种形式通知已知债权人。
2.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线上化
破产中相关工作朝网络化、信息化方向建设的步伐早已迈出。《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7条提出:“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破产案件处理的质量与效率”、“要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积极引导以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益。鼓励和规范通过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在第十部分“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强调“要继续深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通过网络、信息化手段处理破产中的相关工作,法律依据充足,技术手段多样。考虑到目前各地为了防止新冠病毒的传播,交通出行受到影响,管理人除了通过快递书面的方式通知已知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电话、邮件联系、微信公众号发布通知等线上方式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实现管理人工作的信息化。对于2月份以后已确定召开日期的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可以与人民法院积极沟通,适用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或者申请推迟召开。
3.债权申报期限与债权人会议期限的延长
考虑到债权的申报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都需要债权人以及管理人进行相应的书面资料准备,由于此次疫情的爆发,大部分企业延长假期、停工停产,对于已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和已确定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的破产案件而言,可能会出现准备时间过于紧迫、材料准备过于仓促的情形。
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鉴于企业破产法中并未对于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延期的具体规定,此处有关于延期的相关措施可适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延期的规定。此次疫情爆发突然,相关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通过市政府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发布公告,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暂停人员密集型的活动。破产管理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以疫情防控为由,向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申请延期。
三、相关建议
1.未确定债权申报期限的案件,建议相关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将债权申报的期限适当延长,以便于债权人有更为充足的债权申报时间。
2.债权申报期限即将届满的,建议相关法院许可适当延长申报期限,并对债权人会议做相应地延期处理。债权人会议不能延期或不便延期的,建议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
3.若债权人因疫情原因导致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在补充申报的合理期限内,建议相关管理人不向其收取补充申报的费用。
4.建议相关管理人充分利用邮政快递、网络、信息化工具,要求申报人采用书面申报、线上申报债权的债权申报方式。
5.疫情结束后,千方百计提高办案效率,加快办案进度,将前期办案中因疫情原因受到的影响降至最低。
笔者相信,疫情是暂时的,困难也是。无论风雨交加还是电闪雷鸣,寒冬和黑夜终将过去,春日与黎明总会到来。坚定信心,守望相助,我们一起迎接胜利的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