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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保理企业申报债权的12个注意事项|MHP君悦评论

2019-12-1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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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9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为(2019)沪03破305号。本文以该案件为例,以债权人为保理企业为视角,解析申报破产债权的12个注意事项。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是一句著名的法谚,意思是即便司法裁决的结果是公正的,但如果来得太迟,程序上的不公正也将使裁判成为非正义的。这句法谚用在破产债权申报的语境下更显得贴切。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申报的期限,以及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破产是因为企业资不抵债,对大部分债权人而言,获得清偿是目的,债务人的资产本就“僧多粥少”,如果逾期申报或者申报不被认可,将会造成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甚至会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流失。


保理业务因其特有的专业性和前沿性,不为本行业以外的人所熟知。1968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在荷兰成立,随后的50多年来见证了全球保理行业的繁荣发展。1991年,中国银行加入FCI,成为其第一个中国会员,交通银行紧随其后。当时,中国仅允许商业银行从事保理业务。直到2012年局面才发生变化,商务部授权非银行金融机构或称商业保理机构从事保理业务。保理作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和风险管理服务的信用工具,能够盘活企业存量应收账款,改善资金周转状况,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信用管理水平,对振兴实体经济、促进金融健康发展起着日益显现的积极作用。


相对于传统融资业务而言,保理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运用。然而,由于银保监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较低,且内容主要以风险监管而不是争议解决为导向,使得人民法院对保理纠纷的案件审理和法律适用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甚至出现同院不同判的客观现象。


当保理企业的债务人被法院宣告受理破产,如何在破产程序中保护身为债权人的保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比较现实的课题。本文围绕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环节,简要介绍保理企业在债权申报中的9个注意事项,供您参考。



1、四个基本概念


破产受理,即破产案件的裁定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成立的,对破产企业享有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依破产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的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并证明债权的法律行为。



2、破产受理对债权的影响


破产受理主要产生3个影响:

(1)加速到期: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如果是保证人被裁定破产受理的,即便主债务未到期,保证债权也会在破产受理时视为到期。

(2)停止计息: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包括滞纳金等也停止计算。

(3)合同默认解除: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3、可申报的债权范围


可简单分为以下几类:

(1)已到期的债权,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3)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一类须特别提醒,千万不能等待诉讼、仲裁的结果出来后再申报,否则存在被认定为逾期申报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风险。



4、未决诉讼的处理


对于没有办结的针对被裁定破产的债务人的诉讼,债权人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继续进行诉讼,同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管理人根据诉讼的裁判结果作出并生效后进行认定。但在裁判结果作出并生效前,作为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行使表决权,除非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其债权额;

方案二、撤回起诉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管理人进行审核。如果债权被审核认可,则可以行使表决权;如果债权没有被审核认可,而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产生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5、债权人的表决权和表决事项


上述两个方案对债权人的最大区别是表决权的行使。债权人的表决权,是破产程序中维护债权人权益、实现对破产工作的监督、促进破产程序有序化的的主要途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由债权人表决的十项法定事项以及一则兜底条款,分别适用普通事项的双重多数决和重大事项的双重多数决两种表决规则。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应由债权人表决的事项:(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其中第(十一)项是兜底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破产案件法院以法律文件确认债权人会议行使上述事项表决事项之外的职权暂无公开案例。根据实践经验,债权人会议可根据具体情况,就其他事项表决,例如:以书面表决代替现场表决、形成并授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债权人会议职权、决议放弃追收债务人财产或追收债权、决议放弃对企业账册的审计等。如果不能行使表决权,债权人的实体权益受到的影响可大可小。



6、破产受理对新案件的影响


根据最新的《九民会纪要》第110条第三款,对于法院受理破产受理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而在该《纪要》之前,虽然《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限制在破产受理后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新提起的要求清偿的诉讼,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答记者问》中提到:“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新提起的直接清偿所欠其债务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债权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7、债权申报的成本


债权申报,不是提起诉讼,不需要向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支付、预付、垫付诉讼费。只有提起诉讼,例如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起诉,才需要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8、债权申报的期限


企业破产法第45条规定,申报债权的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以华信国际破产清算案为例,申报债权的起算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



9、逾期申报的后果


破产受理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由破产管理人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全面接管并负责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如果债权人不申报债权,则依法不得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如果债权人逾期申报,则对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得再补充分配,且补充申报产生的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逾期申报对债权人而言,不是得不偿失,而是失之交臂,只能看着别人分配。



10、债权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


企业破产法第49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21条还规定债权人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的身份证明。根据办案经验,企业债权人需要提供:

(1)债权申报书(附债权数额计算表);

备注1:如果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备注2:如果华信集团的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2)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

(5)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能够证明债权的证据材料一份。



11、对债权表记载债权的异议诉权


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材料交由破产管理人审查,如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如果订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12、保理企业申报债权应提供的证据材料


由于保理业务的特有的专业性和前沿性,在提交债权申报材料时,应当尤其注重证据材料的提交技巧,既要能够证明基础交易的真实性,也要能够证明债转通知的有效送达。关于证明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如果债务人以应收账款虚假、存在通谋虚构进行免责抗辩,保理商应当结合尽调材料,着重证明其在受让债权时是善意的,尽到了必要的审核和注意义务,有理由相信基础交易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关于证明债转通知的有效送达,司法实践主流观点提起的诉讼程序可视为债转通知送达,但在破产法领域,由于管理人和破产企业的特殊关系,管理人代为参与诉讼不一定视为债转通知送达,保理企业不能放松对债转通知送达的举证责任,以免被法院或者管理人认定为送达未成。



君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上海总所现有律师约150人,曾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文明律师事务所等荣誉。律所成立后,组建了破产法律团队。


君悦律师事务所具有优质的破产管理人资质:2007年成为上海市首批破产管理人,2014年成为首批上海一级管理人,2016年成为首批浙江省外管理人。上海市目前有一级破产管理人共10家。


2019年9月正式成立的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会长由君悦律师担任。


君悦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破产案件办案经验,其中,以破产管理人身份承办的破产、强清和重整案件共40多起,涵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多种类型的企业;涉及房地产、制造业、服务业等多个行业;另外还办理了众多的以中介结构或其他角色参加的破产案件。2018年,本所办理的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四个典型案例之一与世界银行的调研专家们座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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