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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六大问题|MHP君悦评论

2019-11-221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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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江苏警方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打击行动中,拉卡拉支付旗下的考拉征信等7家公司涉案被查。据警方调查,考拉征信违规出卖查询接口,并非法缓存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供下游公司查询牟利。警方已将考拉征信公司及北京黑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销售、技术等20余名涉案人员抓获。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不是一个新的罪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7年6月1日施行,对相关问题作了详尽的司法解释。


笔者经过梳理,认为上述法律规定的六个问题应引起征信、保险、理财销售、房产中介、金融科技、电信、银行等容易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重视。



问题一:何谓“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在实践中,公民个人信息通常是以多种要素呈现出来,主要包括姓名、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学历、婚姻等,主要用于相关企业的电话营销。



问题二:何谓“国家有关规定”?


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在实践中,主要包括《网络安全法》等。



问题三:何谓“提供”及“其他方法”?


提供,是指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另外还包含以下情形: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其他方法,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


在实践中,“提供”和“其他方法”并不难认定,最常见的就是买卖或是交换。



问题四:何谓“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


情节严重,包括十种情形:一是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是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是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三种情形的,也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一是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二是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三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包括四种情形:一是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二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是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四是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在司法解释施行之前,确实存在模糊,但是司法解释施行之后,界定就较为清晰。



问题五:业务相关方是否会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业务相关方确实有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风险,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另外,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在实践中,有些业务相关方打着擦边球,明知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在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为了赚取利润,而采取不闻不问的方式,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



问题六:是否有可能不被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在实践中,对于初犯、偶犯的企业或个人,如果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有机会不被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是,难度较大。


律师提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合规合法经营,要评估业务风险,尤其是要重点评估商业模式、经营过程、展业手法等的刑事法律风险,对于一些容易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业和企业,要加大对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风险意识,避免因小失大,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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