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民交叉,一直是法律实务界的难点问题,多发生在诈骗类犯罪(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职务类犯罪(包括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知识产权类犯罪(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由于刑民交叉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导致在实践中观点不尽相同,各地司法部门操作也不一致。以本律师在日常工作中碰到的种种情况,主要有以下三个实务问题。
问题一:刑民交叉,谁先谁后?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对刑民交叉的案件都会有困惑:到底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或是刑民并行?
根据1985年“两高一部”《关于即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经济纠纷案件发现犯罪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1987年“两高一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即时移送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均采取了“先刑后民”的立场。
在随后的司法解释中对刑民交叉的案件的处理均有明确的意见,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的处理方式是“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则是“中止审理”。其实,无论是驳回起诉还是不予受理,或是中止审理,在本律师看来,均是对先刑后民原则的确立。
虽然目前司法实践中总体上确定的是先刑后民的原则,但是也需要有一定的前提,就是案件中涉及刑事的内容和民事的内容是否是“同一事实”,在具体判定上,主要从行为主体、相对方、行为本身来判定是否属于“同一事实”。
律师小结
刑民交叉案件,先刑后民是一个总的原则。
问题二:刑民交叉,只选其一?
在实践中,因为当事人(被害人)的种种考虑,有的会采取先民后刑,甚至只民不刑的法律策略。先民后刑,顾名思义就是先走民事诉讼,等拿到相关证据或是民事判决后,再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如果采取了这种诉讼策略,基本上很难再走刑事立案程序,尤其是已经拿到民事判决的案件,更是如此。本律师曾经代理过一起涉嫌诈骗犯罪的刑事报案,由于被害人未向本律师说明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胜诉只是无法执行的情况,公安机关受理后,被害人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已经民事诉讼在先,只是无法执行而到公安机关报案,最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如果被害人采取只民不刑的策略,即只走民事诉讼的途径,而不走刑事程序,本律师认为这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是其自身的权利,尤其是在诈骗类案件,被害人处置的是他自己的财产权,应当允许。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诈骗类案件是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有权对此进行侦查,这就演变成了被害人想只走民事诉讼,而却不能的局面。近日,本律师代理了一起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案的刑事辩护,在该案中的数个被害单位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已经有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还是让这些被害单位去做报案笔录,最终检察机关也据此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如果被害人采取先刑后民的策略,在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刑事判决的情况下,是否还有权利进行民事诉讼?本律师认为,被害人是有这样的权利的,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后不得进行民事诉讼的规定。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先刑后民本身的含义就是先刑事诉讼加以解决,再视情进行民事诉讼。但是,本律师认为如果刑事判决对退赃、退赔已经作出明确判决的情况下,被害人则没有必要另行民事诉讼,因为涉及到被害人的诉讼成本和司法机关的诉讼资源。当然,如果被害人认为刑事判决对退赃、退赔的数额少于实际发生的数额,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要求被告人予以民事赔偿
律师小结
先民后刑,存在刑事不立案的风险;只民不刑,公安机关也会要求配合立案;先刑后民,被害人有权但一般没有必要。
问题三:刑民交叉,如何应对?
刑事交叉,一般来说,会涉及到被告人、被害人,有时还会有相关方。
对于被告人来说,很多人认为是被动的,没有选择的。本律师认为,被告人在刑民交叉的案件中,要积极、主动和被害人联系,最大可能地促使被害人选择民事诉讼,甚至是选择非诉讼方式加以解决。一旦被害人选择刑事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撤案的可能性较小。
对于被害人来说,看似有多种选择,但是如果一招不慎,则有满盘皆输的可能。到底是先刑后民,还是只民不刑,或是先民后刑的策略,并不是简单决定,每个个案的情况都不一样,每个被害人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做出具体的方案之前,应先深思熟虑,并且反复推敲,确保方案的可操作性。但是,作为被害人一方,要避免狮子大开口,对被告人大肆开价,因为其中有敲诈勒索的刑事法律风险。
对于相关方来说,则更为复杂。比如在一些诈骗案件中,单位的员工私刻单位公章,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如果单位没有明显过错,那么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就是相关方。在此种情形下,相对方虽然不会承担相关的责任,但是会被要求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在这一调查的过程中,相关方应充分注意其中的法律风险,避免因为不懂其中流程、规则,提供的材料最终证明自己在这样的事件中是有过错的,而被判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律师小结
被告人,积极主动联系被害人,避免刑事追责;被害人,慎重选择应对方案,争取利益最大化;相关方,谨慎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