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EN

以案解析: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能否同时适用|MHP君悦评论

2019-09-039462

未标题-1.png


合同在企业经营中无处不在,从办公场地租赁到生产设备采购,从开展经营业务到接受商务服务,合同既是企业维持日常经济活动的纽带,也是企业获得收益和对抗风险的工具。违约条款是合同众多条款中极为重要的部分,是敦促各方信守承诺、担保合同全面履行、弥补守约方损失、惩罚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现阶段由于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企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我国规定了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那么,如果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二者能否同时适用?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如何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如果约定过高,如何保障公平?本文试结合笔者代理被告的一起案件,解析其中的司法实务问题。


 案情概要 

2017年12月20日,原告公司在交易平台挂牌转让该公司拟处置的燃煤供热机组资产项目,包括配套厂房、烟囱等房屋构建物及两套燃煤发电机组涉及的电器、锅炉、燃料和热控等设备。在实地勘察后,被告公司参与报价,并缴纳了交易保证金260万元。2018年1月18日,平台通过公开挂牌动态报价方式产生最高报价,确定被告作为交易的成交方。2018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合同确定转让资产的成交价格为4921.5万元,应于签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2018年2月7日,因被告未付款,原告向被告下发书面催款函。最终被告因资金周转问题未能履行。2018年3月26日,原告向被告作出合同解除告知函,并于2018年4月20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2万元、解除合同违约金492万元、二次挂牌差价损失280万元,合计904万元。


 原告主张:

根据《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中第10.2条违约条款,“乙方(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1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在北交所内重新挂牌转让标的资产,同时要求乙方另行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百分之十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乙方赔偿另行处置合同差价在内的相关经济损失。”被告未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被告抗辩:

针对原告起诉,笔者代理被告提出几点抗辩意见,主要2点是:


1、合同效力存疑。案涉合同以较大篇幅约定燃煤供热机组的设备拆除,且拆除内容与资产买卖不具备法律上的包容性,案涉合同应属于买卖合同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复合合同。被告不具备合同列明的工程资质,产生工程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而影响资产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2、原告诉请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1)原告的客观利息损失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30万元左右;

(2)被告已支付260万元交易保证金,该保证金是缔约担保,在正式合同签署后失去其担保功能,自动转化为合同价款。原告二次挂牌的成交及差价为280万元,扣除已付的260万元后的差价损失为20万元;

(3)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原告作为热电公司,企业成本至少降低49.22万元。三者相抵,原告的经济损失极低


裁判观点

案涉《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属买卖合同,买受方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拆除是其购得案涉资产后的自主行为,且其未必不可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备资质的单位施工,故被告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对被告的减税降费的抗辩,法院认为国家增值税的变化属于国家政策变化,不属于违约导致的损失或增值范畴,亦不适用损益相抵规则。


本案中虽然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解除合同违约金、二次挂牌差价损失,但结合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违约金已经足以弥补给原告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且原告已经解除合同,另行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不符合常理,也高于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又考虑到被告已经支付交易保证金260万元,应转为合同价款,应当予以扣除。


裁判结果:判决被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232万元。


律师解析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制度始于1999年通过并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此之前的原技术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单纯的选择适用,凡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只支付违约金,不考虑违约金与实际损失是否相当。约定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表现,司法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但若完全放任,则可能导致一方利用缔约优势地位而使条款不合理、利用合同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情形。因此,现行合同法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进一步平衡,对违约金性质强调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要求与造成的实际损失大致相当。根据现行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调整违约金的规则为:


1、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整违约金,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以当事人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提出,而不宜依职权主动调整。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对于违约金过高的调整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准,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5、对于买卖合同的违约,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6、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人民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有调整的权力,但也不能就此否定合同中违约条款的价值。违约条款是当事人对收益风险的预先达成的一致,真实体现了当事人对违约后果的预判,从而减轻甚至免除守约方的举证负担。在不同情况下,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下:


图片1.png


“没有违约条款的合同如同没有牙齿的老虎。”建议企业在磋商撰写违约条款时,一方面在细节处详细深究,对合同履行中的诸多环节要求和违约后果进行细化约定,另一方面约定概括性的违约责任,避免遗漏。合同条款越周全越具体,合同履行越有保障,合同目的越能如愿实现,违约条款尤其如此。

联系我们

中国上海市南京西路1717号会德丰国际广场7楼
邮编:200040
电话:(总机)61132988
传真:61132913
Email:hr@mhp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