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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风“破”浪,自然人破产制度要点分析|MHP君悦评论

2019-07-171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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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由国家发改委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部门发布,旨在进一步通畅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方案》在第四部分“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中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一、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提出及其背景


1、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提出


发改委公布的《方案》在“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部分中,提出“在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建立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制度,扩大破产制度覆盖面,畅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方案》在“完善破产法律制度”部分中,还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2、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背景


世界处于百年未有的大变局,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持续错综复杂。从外部环境看,不确定因素有所上升,世界经济和贸易增速同步趋缓,地缘政治不稳定和经济运行风险加大。从内部环境看,国内长期存在的结构性体制性矛盾的解决需要一个过程,经济运行面临着新的下行压力,实体经济困难仍然较多,民生领域还有不少短板。在这些问题面前,我们既要有清醒的认识,坚持底线思维;也要坚定信心,保持战略定力。中国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区域之间的发展协调性持续增强,改革开放深入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民生福祉不断改善,社会保持和谐稳定。


在个人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日益频繁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情况下,只允许企业法人破产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由此可见,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已经获得高层的肯定,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点改革方向。



二、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要点分析


1、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定位


参考日本、美国等国家成熟经验,自然人破产制度初心是保护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防止债务人永远陷入债务危机。债务人在客观无法还清债务的基础下,完成尽力还债、限制消费等多项义务后,并在法定期限结束后才能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我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定位与日本、美国基本保持一致。


2、自然人破产申请权


自然人的破产申请权应当受到相当程度的约束和限制。对于限制消费人、失信人的破产申请,应当区分原因,自然人破产申请制度应当保护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根据失信、限制消费的不同原因,对于诚实的,属于商业经营风险导致的无法清偿债务的自然人有条件的适用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受理后,由法院根据相应的程序裁定债务直接豁免(无条件)或者部分清偿后(有条件)的豁免。经司法裁定豁免后的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后恢复全部民事行为能力。


3、自由财产的范围

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应当享有一定的自由财产。裁定自然人破产之后,破产主体依法享有一定的自由财产,允许保留基本生活用品及基本保障同住人利益。破产主体应当覆盖基本生活的自由财产,包括基本住房/租房,普通生活消费的权利。


4、财产登记及托管


可以设想,集中处理自然人破产的管理人可以依法裁定任命一个财产托管机构(或数个中介服务组织),继而由这一机构将债务人不能免除偿还责任的财产收集起来出售,所得收益用于偿还债权人。财产托管机构还应当允许债务人用未来的收入偿还债权人。


5、完善破产欺诈恢复执行制度


自然人破产制度同样要防范道德风险,防止破产欺诈。世界银行专家赖金昌先生指出,虽然中国征信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趋于完善,执行合同在世行排名靠前,但在金融机构多属国有控股的情况下,应当注意过度负债个人债务豁免及债务重组的道德风险。若债务人存在资产欺骗性隐瞒和转移,一旦发现,应当立即恢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影响及其重要意义


1、完善营商环境及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分步实施是考虑中国特色国情和新时代发展阶段的完善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通过分步实施,逐步试点,积累经验,最终完善的方式,自然人破产制度将有益于破产法的进一步完善。


此外,经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的过程中,对于过剩产能、“僵尸”主体必然有逐步出清的过程。出清的首要前提就是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由债权人承担一部分风险。自然人破产制度亦是对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一项完善。


2、败者复活,激励创新创业


现代破产制度应当兼顾救济,并非一味的通过债权清收手段苛责债务人。应当使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重生的积极性,使其能够站在新的起点上,重新为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福利而努力。日本破产法专家高木新二郎先生认为,合理有序地处理失败企业经营者债务问题,鼓励经营者再创业,通过免除经营失败的企业家的债务等方式鼓励中小企业再建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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