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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通过并实施,进而取代现有的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成为促进、保护、管理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
《草案》坚持了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基本理念,对外商投资定义、投资管理、投资促进、投资保护等外商投资所涉及的关键方面作出了原则性、框架性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外商投资的定义
《草案》规定,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
1)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进内投资新建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增加投资;
2) 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3) 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
对于现实中已经存在的境外企业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内企业投资方式,《草案》并未明确列出。这种投资类型是否属于前述的“其他方式”,并作为外商投资来处理还有待观察。
2、投资管理
《草案》在“总则”与“投资管理”章节中,对于准入和管理措施方面明确规定:
1) 坚持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四条);
2) 对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第二十七条);
3) 对于需要取得行业许可的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查条件和程序也要和内资一致(第二十九条);
4) 原则性规定了外资信息报告制度,以必要、严格为限度(第三十一条);
5) 原则性规定了安全审查制度(第三十三条)。
但是,《草案》对以往外商投资体制中起关键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与备案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否会在事实上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变更的商务审批与备案程序,还有待观察。
3、投资促进
《草案》在“投资促进”章节中进一步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所享有的公平待遇,例如:
1)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同等享受政府支持政策、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第十四、十五条);
2) 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第十六条);
3) 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与内资企业一样享有融资便利(第十七条)。
4、投资保护
《草案》在“投资保护”章节中确认了外商投资企业所能得到的保护:
1) 征收补偿原则(第二十条);
2) 外汇自由兑换(第二十一条);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知识产权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等经常项目可以自由兑换;
3) 要求地方政府信守招商引资阶段的承诺(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相关承诺、担保或者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被宣布无效或进行改变时,由此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政府部门应进行补偿;
4)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