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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P君悦评论 | P2P企业业务退出律师实务建议

2018-08-031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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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夏天,金融投资行业的至暗时刻再次降临,这次渡劫的是P2P企业与玩家。


就在最近半个月,P2P平台暴雷涉及资金已超过1200亿,爆雷趋势更是从诈骗平台开始向真正的P2P平台蔓延,从第二梯队向第一梯队波及。这一批退出的P2P平台大都选择了“清盘”或者“良性退出”的说法。


在此“雷声阵阵”的环境下,P2P企业该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有序退出?下面由君悦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周楷人律师,为P2P企业业务退出提出几点实务建议。



一、当前P2P企业的现状


自2018年6月以来,国内P2P企业连续陷入暴雷风波,据不完全统计, 2018年6月共有停业及问题平台80家,截至7月27日,7月共新增151家问题平台,其中不乏知名P2P平台,比如高返平台唐小僧、联壁金融、投之家等。


针对近期的P2P暴雷事件,各地行业协会纷纷召开会议,出台相关政策和文件,尤其是对平台的退出都给予了指导。


2018年7月13日,深圳下发网贡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要求机构提交退出计划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并指出不良资产压力过大的平台可以通过并购重组、债权转让、破产清算等方式筹措资金,同时建立出借人权利保护委员会,公平、公开、透明补偿出借人损失。


2018年7月20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草案)》(下文简称:北京互金协会《退出指引》),明确要求企业要遵循依法进行、市场化运作、优先保护出借人、政府监管等原则。


2018年7月25日,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与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试行)》,并启动“帮扶行动”,探索发挥标杆企业专业能力帮助行业处置风险的有效路径。


2018年7月25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召开当前行业风险应对暨《贷后风险管理规范指引》研讨会。



二、P2P企业业务退出的要点


由于P2P企业整体环境超出了从业者的预期,部分P2P企业,包括在暴雷前的一些P2P企业都有过业务退出的考虑,笔者作为刑事专业律师,也为数家P2P企业提供过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从实践角度出发,认为P2P企业业务退出有以下四个要点:


要点一:退出的类型

P2P企业业务退出类型主要包括暂时中止网贷业务、主动终止网贷业务,前者在于是暂时性退出,待市场环境好转时,再考虑进入;而后者是永久性退出,即不再从事P2P业务。具体来说,依据企业是否存续来说,可以分为兼并重组、业务转型、依法解散、依法破产等。


兼并重组容易理解,但是这里更多的是被其他企业兼并,如果兼并重组其他企业,一般情况来说,企业还是会选择继续经营的。


业务转型则是企业决定不再从事P2P业务,但是还从事其他业务,比如转型为金融科技企业、融资租赁企业等。


公司解散则是对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出现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对公司进行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行为。可以分为一般解散原因、强制解散原因和股东请求解散原因。


公司破产则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行为。可以分为债务人自行申请和债权人提出申请。


在实践中,采取兼并重组和公司破产的难度较大,建议采用业务转型和公司解散会较有实际操作性。


要点二:退出的程序

P2P企业退出网贷业务时,必须要有一定的程序,不能随性而为,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群体性事件。具体而言,有以下七个步骤:


●步骤1: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

目前的P2P企业都是以公司的形式存在的,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公司章程,事先退出主营业务、依法解散或是申请破产,对于每家公司来说都是生死攸关的大事,因此,一定要提前和公司的各位股东知会。


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普遍规定来说,一般召开公司的股东会需要提前十五天通知股东,在股东会上,要由实际控制人或是实际经营人,开诚布公地说明公司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的业务退出打算,并且最终要经过表决,形成股东会书面决议。当然,如果P2P企业是个人独资公司,则不需要召开股东会。


●步骤2:公司内部通报,成立退出工作小组

如果股东会同意P2P企业退出业务,则实际控制人或是实际经营者需要在公司内部通报,但是本律师建议最小范围内通报,并且需要参会人予以保密,同时成立业务退出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业务、风控、财务、客服的副总、业务总监、风控总监、财务总监、客服总监、外部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要明确组长、副组长,明确各自职责,以及职位A、B角。


律师建议工作小组的负责人即使不由董事长、总经理担任,也一定要是由P2P企业的工作人员担任,千万不可委托外部律师、会计师或是其他人员担任,避免给外界不负责任的猜测。


●步骤3:清理业务、资产等,编制各类清单

工作小组建立后,应立即对P2P企业的业务、客户和公司资产进行清理,编制出借人及出借数额清单,包括出借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出借数额、到期时间、以往投资本息情况、出借人出借总笔数、总金额、每月到期本息额;编制借款人及借款数额清单,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借款数额、到期时间、有无抵押(质押)或担保、以往借款情况、借款人借款总笔数、总金额、每月应偿还本息额;编制公司的三张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理清公司的资产状况。


●步骤4:完成业务退出和清偿方案

业务退出和清偿方案是较为关键的一步,因为它关系着政府监管部门和出借人是否认可,如果没有诚意的业务退出和清偿方案,甚至是打着业务退出幌子而行拖延逃债之实,最终都是无法最终落地的。


律师建议在方案中要明确是暂时性退出还是永久性退出;具体内容要包括存量业务情况(出借金额、笔数、人数等、借款金额、笔数、人数等);清偿设想(资金来源、清偿比例、清偿周期、特殊清偿情形、补救措施);借款处置(团队组成、具体举措、风险评估);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的承诺。


●步骤5:上报金融办、互金协会,向属地公安机关备案,取得支持

政府监管部门并不希望看到P2P企业暴雷以及后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因此P2P企业完成业务退出和清偿方案后应该及时向注册地和经营地所在区金融办、互金协会报送,并向属地的公安机关(实践中多为经营所在地派出所和公安经侦部门)备案,最大程度取得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公安机关的支持。


●步骤6:联系出借人,告知退出方案,最大程度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如果上述方案取得了监管部门的认可,可以以短信、微信、电话、APP、网站等方式联系出借人,明确告知退出方案,并留下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在实践中,一般分为工作时间告知和非工作时间告知,为了避免出借人恐慌,本律师建议在工作时间内向出借人告知。


●步骤7:按期按约落实清偿事宜

如果方案取得了绝大部分出借人的认可,P2P企业应当按照方案的内容,按期按约落实清偿事宜。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是其他特殊情形的,也要在第一时间报告金融办,告知出借人。


要点三:企业内部有效管理

由于退出了正常的业务,企业内部要面临三个问题:首先是人的问题,即裁员。本律师建议不要全部裁完,要留有部分员工应对退出工作,对裁员的员工最大限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补偿;


其次是钱的问题,即款项。本律师建议要保证借款人能够正常还款至出借人银行账户,要保证公司自身银行账户能正常运转,要保障不能出现侵占客户、公司钱款的情况;


最后是联系的问题,即网站、APP和联系电话。本律师建议要保证出借人以及外部人能够正常打开网站、APP,公司能够有人接听客服电话等。


要点四:企业外部正常沟通

外部正常沟通主要分为三个方面:政府监管、协会和公安层面的沟通,尤其是和金融区的沟通,即使是退出,也要定时汇报进展,如果最终全部完成退出,也要有总结报告;客户的沟通,包括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和出借人的沟通,要及时有效,不能敷衍或置之不理;媒体的沟通,要重视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的沟通,最大限度不出现负面新闻报道。



三、P2P企业业务退出的风险


P2P企业业务退出并不能保证百分之百安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四点风险:


风险一:企业实控人联系不上

由于业务退出不是一个短时间能完成的工作,一些实际控制人在退出过程中会有较大的压力和不同的想法,甚至会做出跑路、失联的举动。设想一下,如果公司员工、金融办、出借人都无法联系上P2P企业的实际经营者,结果是可想而知。


风险二:出借人不认可方案

由于业务退出方案要取得出借人的认可,一些出借人在最初是认可的,但是伴随着P2P企业业务退出的进行,他们往往会表现出担忧、急躁、不耐烦,进而否定原先的方案,直接到企业办公室讨要说法,甚至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


风险三:企业无法按时按约兑付

设想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如果一些P2P企业在制定业务退出方案时,没有把最坏的情况考虑到,现实中即使考虑到了,还会发生意想不到的情形,当这种情形将导致企业无法按时按约兑付出借人的款项时,出借人的耐心是有限的。最关键的是,这将损害企业的公信力。


风险四:行业监管和执法部门强力介入

这种风险是P2P企业最不愿面对的风险,但是现实中还是存在。当企业被人举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甚至是集资诈骗犯罪时,或是涉嫌其他经济犯罪时,或是兑付的进度、数额没有达到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的要求时,行业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就会强力介入P2P企业,最大程度保护出借人的合法利益。



 结 语 


本次我们讨论的是P2P企业如何合法合规的进行业务退出,这项工作不仅需要实力,而且更需要智慧,其中的风险也必须加以考虑,建议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应借助金融办、协会、公安、员工、律师、会计师、媒体等多方力量,最大限度地实现有序退出,争取做到不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最大程度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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