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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P君悦评论|增资扩股,到底是谁说了算

2018-07-0513774

#增资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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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增资扩股,大家普遍比较关注的是公司增资过程中原股东所享有的优先认购权,对于增资扩股流程本身一般并不会投入太多关注。但是,在实践中,时常有投资者困惑:“我已经向公司出资了,还和公司签署了《增资协议》,可我怎么就不是公司的股东呢?”其实,并不是所有投入到公司的“投资款”都能定义为“增资款”。增资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资金,即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发生变化,进而导致公司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公司增资有着严格的流程要求。

 

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在甲公司与胡某公司增资纠纷案件【(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56号】中,公司股东起诉要求确认“增资方”与公司签署的《合伙协议》(实为《增资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合作协议书》既为增资扩股协议,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的章程规定,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就此作出相关决议,现公司在未作出相关决议的情况下即签订了系争《合作协议书》,显然具有过错,并侵犯了胡某某的合法权益,系争《合作协议书》的效力亦因此具有瑕疵,故应认定系争《合作协议书》及《合作协议书补充文本》无效。

 

再来看一则我们近期代理的案件

 

A公司有股东三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甲持股60%,乙持股30%,丙持股10%。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掌控公司证照及运营,乙为公司监事。公司运营过程中,甲向公司转账105万元,乙向公司转账51万元,丙向公司转账17万元。其中,甲并未备注转账用途,乙在转账凭证中备注用途为“借款”,丙分两笔转账,并在第二笔转账凭证中备注用途为“第三期投资款”。此后,三方就转账资金用途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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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客户拿着一审判决书找到我们,多年的公司纠纷办案经验告诉我们:这个案子似乎少了些什么,一审判决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在反复思考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我们模拟了案件中公司增资的全过程:

 

首先

A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增资事项形成合意,即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规定,关于公司增资事项的股东会决议须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其次

在关于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形成后,各股东按照决议内容,各自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出资义务,完成对公司的增资。

再次

公司在收到股东缴付的出资后,应当将股东出资在公司财务科目中予以体现,或体现为注册资本的增加,或按照股东决议内容列入资本公积金。

 

对照上述流程再反观本案:我们并没有看到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对此,一审判决的认定是,由于甲方坚称是增资行为,丙方的转账凭证也记载为“投资款”,且两人所持股权比例已超过公司全部表决权的2/3,符合《公司法》关于增资的表决比例要求,遂认定为增资。但是,我们更深一步来看:我们所说的“股东会决议”,是公司增资的必备文件、必要步骤;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非公司全体股东形成一致书面意见,否则,公司必须召集、召开相应的股东会会议,对相关决议事项履行表决程序,方可形成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本案中,各方股东并未形成一致书面意见,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有这样一个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显然,所谓的“股东会决议”并不能成立。再来看各股东的“缴付”情况,虽丙方在第二笔转账中备注“第三期投资款”,但其余各笔转账并无备注;相反,乙方在转账凭证中备注内容为“借款”。可见,各方对于转账款项的具体用途存在争议。最后,对于各方转入公司的款项,在公司财务科目中仍记载为“其他应付款”,并未相应转化为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金。

 

经过上述梳理,我们豁然开朗,在二审中明确指出:公司增资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履行法定的决策程序,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公司增资会涉及到全体股东的权益,将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更将会导致公司的人合性遭到破坏。增资行为应是公司股东之间对于公司增资的合意,为此增资必须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且该股东会表决事项为特别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直接进行改判认为:“公司增资作为公司重要事项,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合意基础,还需要符合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工商登记变更等形式和手续;”“涉案增资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而不成立,自然也不发生法律效力,A公司应当返还丙已经投入的17万元款项”。

 

 

可见,公司增资作为要式法律行为,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方能发生法律效力

哪种才是正确增资的打开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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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资应先召开股东会会议

有意增资的股东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通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并主持会议。

 

 

2股东就增资进行股东表决,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

(1)公司增资的表决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2)公司增资时应保护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仅限于在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范围内,对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份额是无权再要求优先认购的。

 

(3)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应保证同股同价。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签署增资协议

股东和增资方就增资事宜达成《增资协议》,需要特别注意《增资协议》的主体是股东和增资方,如上述案例中仅由增资方和公司签署的《增资协议》系无效。

 

 

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应就本次增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对于增资方而言,应督促公司办理相应的公司增资变更登记手续。

 

本文作者

 

徐培龙 律师

高级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业务领域:公司治理,企业投融资

 

潘  青  律师

上海办公室

业务领域:公司治理,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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