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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年金办法》于2018年2月1日生效,并取代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该新法规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立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金提供了更加详尽的制度设计。本文将通过新、旧法规的对比,总结新法规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切身利益带来的变化。
企业年金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缴纳法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新实施的《企业年金办法》弱化企业年金“自愿”设立的性质,而是强调“鼓励”有经济条件的用人单位设立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并由三部分组成:(1)劳动者个人缴费;(2)用人单位缴费;(3)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收入。根据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比例均略有下调,而且对最高额缴费进行封顶规定:
旧法只规定企业年金属于完全积累制度,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对于企业年金中用人单位缴费及其收益的归属并无规定。新法则以“双方约定”为原则确定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的归属(尚未归属于劳动者个人的用人单位缴费及其收益计入企业年金的企业账户),以“法定情形”为例外,列明用人单位缴费及其收益归属劳动者个人:
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若按照约定,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的用人单位缴费及其收益部分尚不归属于劳动者个人的,且因劳动者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如辞职),则劳动者将无权享有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及其收益。由此可见,新法更加注重平衡和保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方的权益。
旧法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领取企业年金。相比较,新法更加人性化地适度放宽企业年金的领取条件,而且允许劳动者可根据自身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使用企业年金:
据官方报道,到2017年底,全国仅有8万多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这就意味着大多数的企业并未设立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金,企业年金对于员工是件好事,但现实生活中,人员流动十分频繁,相信劳动者都非常关心:若离职,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该怎么办?
对于员工离职后,新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新法、旧法均规定“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到新单位的企业年金”。但若新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及无新单位的员工,新法规提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作为补充养老金,企业年金的建立将有助于用人单位招纳并留住人才,增加企业竞争力。但毫无疑问,这也会增加用工成本。现行的税法规定,企业年金中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劳动者个人不需交纳个税;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可税前扣除,对于超出部分,则需缴纳个税。为了进一步推广企业年金,随着新法规的生效,税务主管部门是否可能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值得我们持续关注。